法規名稱: 金馬地區技術人員技術加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1月27日

所有條文

  為鼓勵專門技術人員服務戰地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範圍,限於金門、馬祖兩戰地政務實驗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
  、學校、暨其所屬作業組織與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係指各單位組織編制內有官等之專任技正、技士、
  技佐、技術員、獸醫醫師、藥劑員、護理人員、檢驗員、助產士、X光
  技術員等技術職務。
  具有技術人員任用資格之技術業務單位主管(官),以前項技術人員論
  。

  初任技術人員之技術加給標準如左:
  一、薦(派)任級,月支新臺幣七百元。
  二、委(派)任級,月支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技術加給,自初任起支之日起,年資滿一年,考績列二等以上者,
  每月加發新臺幣壹百元,按年遞增,但技術加給總額,薦(派)任級最
  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委(派)任級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

  技術加給應隨同當月份薪餉核發。

  領發技術加給不合本辦法之規定者,除予追還外,其單位主管、人事管
  理及主計人員從嚴懲處。
  前項規定於違反技術人員任用規定任職之技術人員準用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