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命令依據:
國防部95年4月20日猛獅字第0950001109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
70426號、交通部交管字第 0950003926號共同會銜發布「國軍使用高
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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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操演目的:
藉由起降演練測試,驗證部會間行政協調、計畫作為能力及各項整備
與動員相關作業,期使國防與民生結合,確保持續戰力,有效支援防
衛作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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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演練期程: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實際測試時間以飛航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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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參演單位:
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彰化縣及臺中縣政府警察局。
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民用航空局。
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空軍作戰指揮部、空軍第四二七聯隊、空軍
第四五五聯隊及陸軍第五作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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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演練區域:
一、演練路段:國道一號彰化交流道至員林交流道及埔鹽系統交流道間
(204.413公里~206.897公里)。
二、演練空域:以飛航公告發布區域為主。
三、演練區域公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發布臨時演習區域公告及通報
相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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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演練項目:
一、戰備跑道啟用 (解除管制) 作業等相關事宜。
二、戰情傳遞及後勤、通信整備作為等相關事宜。
三、戰機起降航線飛測等相關事宜。
四、先期整備、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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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實施要領:
一、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民用航空局負責起降測試花壇段戰備跑道
之工程及交通(空域)管制相關事宜。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彰化及臺中縣警察局配
合國防部完成替代、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管制作業。
三、空軍司令部負責全般整備事宜,並督導空軍第四二七聯隊完成「執
行計畫」。
四、陸軍第五作戰區指揮部協同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及縣(市)警察
局於戰備跑道兩端(交流道)實施交通管制及安全維護作業,並負
責戰備跑道防空防護規劃及執行任務。
五、演練空域由空軍作戰指揮部及空軍第四二七聯隊配合交通部民用航
空局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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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一般規定:
一、本次測試係驗證「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計畫管制階段」之各項作為。
二、測試命令統由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發布。
三、空軍作戰指揮部協助空軍第四二七聯隊完成各項支援措施,並責成
空軍司令部管制執行。
四、各參演單位於演練前完成各項作業整備,並對所屬人員實施安全講
習,以有效實施風險控制。
五、空軍作戰指揮部應於實兵(含預演)演練前完成測試空域之飛航公
告發布。
六、飛鴿管制宣導由地方政府配合空軍第四二七聯隊辦理。另飛禽驅離
事項由空軍司令部辦理。
七、由國防部統一完成相關新聞發布。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另令增(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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