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
  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
  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
  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
  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
  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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