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之司
  令,對所屬建有功績應予獎勵之各軍種官兵,核頒所屬軍種獎章後,應
  將其核頒事蹟及獎章種類,副知所屬軍種司令部外,並造送核頒軍種獎
  章受獎人員報告表陳報國防部備查,所需之軍種獎章及章表執照等,由
  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統一籌製,並由各司令部妥存備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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