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陸海空軍通用獎章、優勝獎章之執照及陸海空軍褒狀,由總統簽署,行
  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副署。軍種獎章之執照,由國防部部長簽署,參
  謀總長及核發單位之司令副署之。獎狀,中央單位由國防部部長或參謀
  總長簽署;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聯勤司令部及後備
  司令部,由其司令簽署,並均由核發單位主官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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