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國防科技之發展,有效運用並延攬科技人才,提高國軍科技水
準,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科技單位區分如下:
(一)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
(二)防科技生產製造單位。
詳細範圍由國防部計畫參謀次長室呈請核定之。
三、本規定所稱之科技人員,區分科技軍官、科技文官科技聘雇,係指各
科技單位內實際從事於前瞻性國防科技研究發展或高性能武器及精密軍
事裝備之生產製造等科技職務並報奉國防部核授科技品位者而言;其科
技職務之認定,循編裝系統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四、科技軍職專長研究發展類按「陸海空軍人員分類規則」辦理,新增項
目由人事次長室主辦,並由中科院協助審查。
五、科技人員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不得以「進入資格」或「在職訓練
」方式任職。
六、科技人員進用,以思想忠貞、品德優良及無安全顧慮者,為考量要件
之一,以確保國防科技之安全。
七、科技人員培育及任職指導區分如下:
(一)第一階段(基本培育):以實施基礎歷練,充實科技基礎學能,
並獲得工作經驗為主。
(二)第二階段(專業培育):實施專業歷練及專案進修,堅實科技專
業學能,以培育中級科技人才。
(三)第三階段(高級培育):循專精研究與專業指導方式實施高級歷
練,以培育高級科技人才。
凡對國防科技有重大發明成果經相關單位評審認定者,得不受上列階
段之限制,視需要超序派職及培育。
八、本規定項次二所列單位之編制(編組),其原則如下:
(一)科技人員員額及編階配比,依國防部相關規定辦理,其編制職務
(專長)等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循編裝系統報請國防部核定之
。
(二)各科技單位編組型態及科技人員職稱得依任務個案檢討調整,其
調整後之科技人員員額不得低於其它之編制人員。
(三)科技文官應在法定員額內容納。
九、科技軍官晉任,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規定辦理。
十、科技主官(管)之任期,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及其「施
行細則」規定辦理。
十一、科技軍官循科技發展專業軍官任職,惟經主官(管)考核合格及個
人意願,得循科技人員發展體系發展。
十二、科技軍官之服役,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例」及其「施行細則
」辦理。
十三、科技軍官,如工作需要並經主官(管)保荐,經人評會審查合格,
得依規定轉為科技聘用。
十四、科技軍官一般人事處理,除本規定所定外,悉依現行有關人事法令
規定辦理。
十五、科技文官人員之任用,應以定有職稱及官等官職之文職人員為準,
其人員之任用、考績、保險、退休、撫卹等,依據公務人員有關法令
辦理。
十六、科技文官人員任用,以具科技著作與發明或研究功績者優先。
十七、科技聘用人員之進用,以學經歷、著作及發明為審查要件,並應符
合項次六規定。
十八、科技聘用人員須經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進用。
十九、科技聘用人員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每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及休、請假、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
項。
(三)工資議定、調整、計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退休、資遣、撫卹及災害補償、福利等有關事項。
(五)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六)獎懲有關事項。
(七)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科技聘用人員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資格審查通知書,由原呈報單位檢
附該通知書依人事程序辦理進用。
二十一、科技聘用人員得視任務需要,及其工作能力與績效表現,擔任科
技研究發展及生產製造部門主管職務。
二十二、科技聘用人員國內外進修,其延長服務時間,以進修時間二倍計
算,並須於進修前填妥延長服務志願書。
二十三、科技聘用人員於進用時,應簽訂勞動契約書,並依各單位工作性
質,採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二十四、凡實際從事前瞻性國防科技研究發展之科技聘用人員,其待遇、
退撫,應依照「國軍編制內及科技、臨時聘雇人員薪給要點」及單
位「工作規則」中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五、科技聘用人員一般人事處理,除本規定所定外,悉依「國軍編制
內及科技、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單位「工作規則」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六、科技人員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年度考績(成)外,並同時實施年度
科技工作績效鑑定一次。
二十七、年度科技工作績效鑑定係以科技人員所擔任本職工作為範圍,鑑
定項目如下:
(一)計畫管理。
(二)研究發展。
(三)生產製造。
(四)著作發明。
(五)其他重大績效。
二十八、科技工作績效以特優、優、甲上、甲、乙、丙等鑑定之。
二十九、為避免科技工作績效鑑定浮濫,各單位應以績效鑑定之現有人數
,按下列績等比率實施管制。
(一)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一。
(二)優等:連同特優不得逾百分之五。
(三)甲上:不得逾百分之十。
(四)甲等: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五)乙等以下不予限制。
三十、科技工作績效鑑定成果之運用及處理規定如下:
(一)科技工作績效鑑定成果,列為科技人事運用及科技品位加給等
評敘之重要項目。
(二)各單位科技工作績效鑑定,應按品位區分比序範圍並排列績序
。
(三)科技軍官、文官工作績效鑑定為丙等,並經各總部及國防部直
屬單位評審委員會認定無具體績效者,應即檢討調離科技職務。
(四)科技聘用人員工作績效鑑定為丙等,並經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
單位評審委員會認定定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則依「勞基
法」及單位「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十一、國防部(含直屬單位)及各總部,應於適當階層組設科技人員評
審委員會,其評審委員視受評人員專長類別而聘請編成。
三十二、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任務規定如下:
(一)科技人員資格審查。
(二)科技品位等級評敘。
(三)有關科技重要研究發明成就獎勵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
三十三、科技人員評審委員就下列人員聘請之:
(一)國內外素著聲望之科技學者專家或對科技研究有特殊著作、
發明或頁獻者。
(二)曾任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理工教授五年以上成績卓著者。
(三)曾在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從事實際工作十年以上成績卓
著者。
三十四、科技人員評審委員以一年一聘為原則,期滿後視需要續聘。
三十五、各級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以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十六、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區分如下:
(一)參謀本部由督導國防科技發展之副參謀總長為召集人,並由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綜理評審業務之推行,其幕僚人員由下列
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組成,各單位職掌規定如下:
1.科技顧問室:負責評審項目與標準之擬訂,以及遴選建議
與聘請論著評審委員。
2.人事次長室:負責科技人員個人人事基本資料之審查,評
審會議之召開與協調及評審結果發布與運用。
3.後勤次長室:負責有關科技人員生產製造成果之審查。
4.計畫次長室:負責有關科技人員研究發展成果之審查。
(二)中科院等科技品位,依「國防部核授中科院年度晉升研究員
(主任工程師)品位評審作業」規定辦理。
三十七、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科技人員評審委員會之組成及任務,比
照國防部辦理之。
三十八、科技人員評審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於開會時依相關規定申請審查
費或交通費。
三十九、為顯示國軍科技人員之科技造詣及科技資績,進而用為核敘科技
品位加給之準據,在現行軍職官階、文職官等及聘用等級以外,律
定科技品位等級。
四十、科技品位區分為研究員(主任工程師)、副研究員(工程師)、助
理研究員(副工程師)、研究助理(助理工程師)四種,其品位配賦
及學資規定如下:
(一)研究員(主任工程師):
1.品位配賦:七等一級至九等四級。
2.學歷:博士學位。碩士學位者,須具有八年以上之直接科技
工作經驗;如僅具有學士學位,必須有十五年以上之直接科技
工作經驗。
3.經歷:曾任理工、醫學教授、研究機構之研究員、主任工程
師等或相當科技職務。
(二)副研究員(工程師):
1.品位配賦:五等一級至七等二級。
2.學歷:碩士以上學位。如僅有學士學位,必須有十年以上之
直接科技工作經驗。
3.經歷:曾任理工、醫學副教授、研究機構之副研究員、工程
師等或相當科技職務。
(三)助理研究員(副工程師):
1.品位配賦:三等一級至五等二級。
2.學歷:學士以上學位。如係專科(限三專)
必須有五年以上之直接科技工作經驗。
3.經歷:曾任理工、醫學講師、研究機構之助理研究員、副工
程師等或相當科技職務。
(四)研究助理(助理工程師):
1.品位配賦:一等一級至三等二級。
2.學歷:專科或大學畢業學歷。
3.曾任理工助教或具有科技實際工作經驗者。
各軍事院校應屆畢業生、科技預官及國防工業訓儲預官,經甄選初
任科技職務者,不受前項第三、四款有關經歷之限制。
凡曾有著作、發明或研究功績者,列為優先條件。
四十一、各種科技品位之員額編配比例,由各單位以任務及實際狀況與核
定編配科技人員之總員額數為準而配賦之,並循編裝系統報請國防
部核定。
四十二、科技品位等級起敘規定如下:
(一)具有博士學位者,自四等三級起敘。
(二)具有碩士學位者,自三等一級起敘。
(三)具有學士學位者,自二等一級起敘。
(四)具有專科學資者,自一等一級起敘。
(五)上列起敘等級,具技術年資每增加一年半,增敘一級;但增
敘至原品位最高等級後,須具備本規定項次四十各品位限定學歷
、經歷,始得增敘上一品位之等級。
(六)凡具有主持尖端性國防科技發展計畫才能之科技人員,得不
受本項次第一至五款之限制,從優評敘其品位等級。
(七)科技人員調離科技單位(職務)後,其原核授之品位等級得
予保留,俟回任時檢討運用;惟回任時學歷較前為高,或科技職
務年資增加者,應依本項次第一至五款規定重新評敘其品位等級
。
四十三、科技品位晉升基本條件規定如下:
(一)原品位已晉至最高等級。
(二)科技工作績效鑑定合格。
(三)已具備項次四十所訂各品位之學歷。
(四)年度內未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四十四、科技品位晉升,其當年科技工作績效鑑定合格規定如下:
(一)晉升研究員(主任工程師):科技工作績效鑑定:優等以上
。
(二)晉升副研究員(工程師):科技工作績效鑑定:甲上以上。
(三)晉升助理研究員(副工程師):科技工作績效鑑定:甲等以
上。
四十五、科技品位晉升特別條件規定如下:
(一)晉升研究員(主任工程師)、副研究員(工程師)須具有下
列事蹟之一:
1.本職工作內研究發展著有特殊成效,並奉核定者。
2.提出技術改進報告,並納入生產使用獲得成效者。
3.提出有關之論著,經相關單位評審頒發獎章、獎狀者。
4.參與專案研發及生產具有績效者。
上列事蹟,均須提出有關之論著(報告)以評審通過者為限 。
(二)晉升助理研究員(副工程師):不列特別條件限制。
四十六、晉等規定:原等已晉至最高級次,科技工作績效鑑定,最近三年
內二年甲等以上,且晉升當年為甲等以上,或最近二年第一年為乙
等,而晉等當年為優等以上,在本品位內得予晉等。
四十七、晉級規定:科技工作績效鑑定為甲等、甲上者晉一級,優等以上
者晉二級。
四十八、降級規定:凡曾受記大過處分、工作績效低劣、或三年內工作績
效平庸,經評審認定者,按評敘後之等級降敘一級。
四十九、科技品位等級之起敘、晉升及降敘,均須經評審委員會評議通過
後,依下列規定發佈之:
(一)研究員(主任工程師)品位: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建
議國防部評審後核定發佈。
(二)副研究員(工程師)以下品位: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評審通過後,建議國防部核定發佈。
(三)本品位內之晉等、晉級、降級,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
核定發佈。
五十、科技品位等級晉升,均每年度辦理一次,以當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十一、本規定所述科技品位晉升,每年度以不超過科技人員編制總員額
數百分之十為限;其各種品位之晉升員額,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
單位視實際狀況訂定之。
五十二、科技品位加給支給對象,以本規定項次三所稱之科技人員為限,
其它人員不得比照。
五十三、科技人員因專案任務派赴國內外,仍從事實際國防科技工作者,
經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評審委員會認定,於任務期間得續支其
科技品位加給。
五十四、科技品位加給支給標準由國防部主計局訂定,並報奉行政院核定
後實施。
五十五、科技人員對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生產製造上具有特殊創建與頁獻
,並經評審委員會評議認定者,得專案呈報國防部議獎,或呈請專
案分配獎勵績點。
五十六、本規定之作業程序,由各總部及國防部直屬單位訂定之,呈報國
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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