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
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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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軍人員範圍如下:
(一)任職於國防部之政務人員。
(二)現役軍官、士官(含志願役、義務役)和志願士兵及依法令從
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
(三)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文(教)職人員。
(四)國防部暨所屬單位一般、評價及科技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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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開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其認定標準如次:
(一)離職:包括退伍、退休(職)、解除召集、辭職、資遣、免職
、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二)職務直接相關:離職前服務機關(單位)與營利事業有營建(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或採購業務關係(包括研訂購
案、計畫或規格及提出用料申請或實際採買)之承辦人員及其
各級主管人員(所稱各級主管人員係指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
單位之副主管及主管,暨該機關幕僚長、副首長及首長。準此
,凡直接參與營建或採購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官
)人員均屬之;且並未就採購金額多寡作不同之限制。
(三)營利事業:以公司法第一條、商業登記法第二條及所得稅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範圍,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
公、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凡
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
1.董事:係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常務董事、副
董事長、董事長而言。
2.監察人:係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而言。
3.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
東。
4.經理:依民法、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除經理外,尚包
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副經理。
5.顧問:係指擔任營利業務「顧問」職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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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罰則:離職人員違反上開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徙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
二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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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範管制措施:
(一)平時宣導:落實於「莒光日教學愛國教育」及「廉政工作會報
」宣導,強化國軍人員廉政倫理認同,支持廉能政府等氣節教
育。
(二)退離職前宣導相關規定:單位主管(官)於承辦營建或採購業
務之所屬退(離)職前,加強宣導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並依附件於具結後由各單位人事
部門置入兵籍資料袋內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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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各級主官(管)應利用適當機會加強宣導;另各級承辦營
建或採購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本管制措施,定期督導與考核所屬單位
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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