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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
    ,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
    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二、國軍人員範圍如下:
    (一)任職於國防部之政務人員。
    (二)現役軍官、士官(含志願役、義務役)和志願士兵及依法令從
          事公務之義務役士兵。
    (三)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文(教)職人員。
    (四)國防部暨所屬單位一般、評價及科技聘雇人員。

三、上開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其認定標準如次:
    (一)離職:包括退伍、退休(職)、解除召集、辭職、資遣、免職
          、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二)職務直接相關:離職前服務機關(單位)與營利事業有營建(
          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或採購業務關係(包括研訂購
          案、計畫或規格及提出用料申請或實際採買)之承辦人員及其
          各級主管人員(所稱各級主管人員係指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
          單位之副主管及主管,暨該機關幕僚長、副首長及首長。準此
          ,凡直接參與營建或採購相關業務之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官
          )人員均屬之;且並未就採購金額多寡作不同之限制。
    (三)營利事業:以公司法第一條、商業登記法第二條及所得稅法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範圍,亦即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無論
          公、私營或公私合營均包括之,其組織型態不以公司為限,凡
          獨資、合夥或以其他方式組成之事業皆屬之。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
          1.董事:係指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常務董事、副
            董事長、董事長而言。
          2.監察人:係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而言。
          3.執行業務之股東:係指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之股
            東。
          4.經理:依民法、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規定,除經理外,尚包
            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副經理。
          5.顧問:係指擔任營利業務「顧問」職稱者。

四、罰則:離職人員違反上開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徙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
    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
    二條之一)

五、防範管制措施:
    (一)平時宣導:落實於「莒光日教學愛國教育」及「廉政工作會報
          」宣導,強化國軍人員廉政倫理認同,支持廉能政府等氣節教
          育。
    (二)退離職前宣導相關規定:單位主管(官)於承辦營建或採購業
          務之所屬退(離)職前,加強宣導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之一及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並依附件於具結後由各單位人事
          部門置入兵籍資料袋內移轉。

六、一般規定:各級主官(管)應利用適當機會加強宣導;另各級承辦營
    建或採購相關業務單位,應依本管制措施,定期督導與考核所屬單位
    執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