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十八歲男子志願提前入營服役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便利十八歲男子先行服役後就學就業,特訂定本規定。
二、凡男子於十八歲之年(當年次者),得依本規定志願提前入營服役。
三、十八歲男子經家長同意後,填具志願提前入營申請書一式二份(格式
    如附件一),於當年五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自行前往或以郵寄
    方式(以郵戳為憑),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提出,兵
    役課於收件後,自留一份,另一份轉送市、縣(市)政府兵役處(科
    、局)。
四、市、縣(市)政府兵役處(科、局),接獲申請書後,即通知鄉、鎮
    、市、區公所實施身家調查,並列入年度徵兵檢查,其未及於規定期
    限內徵兵檢查者,應通知前往指定之軍、公醫院接受體檢,並依規定
    判定體位。
五、省、市政府依照當年次教育程度兵額配賦比率,按役男體位實施抽籤
    後,協調國防部(人事次長室)於當年十一月起至次年三月止,專列
    梯次通知入營(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二),如某兵科人數過少,則併當
    年次應徵役男之梯次入營。入營後,造具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
    於次年四月十五日前,函送國防部(人力司、人事次長室)、內政部
    (役政司),並副知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六、接獲入營通知書後,如放棄入營,即不再接受其申請提前入營,並於
    徵兵及齡時,除體位變更申請複檢及學歷變更參加大專常備兵抽籤外
    ,其餘一律按原判定之體位及抽中之軍種兵科,徵集入營
七、本案所需經費,由省、市政府統籌列入各該單位年度計畫預算辦理。
    有關宣導事項,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
    會辦理,所需經費由各機關納入年度計畫預算辦理。
附件一
志願提前入營服役申請書
一、本人    經徵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志願提前
    入營,接受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並依入營通知書規定入營。
二、徵兵檢查經判定為甲、乙等體位後,如未能到場抽籤時,同意由家長
    、監護人或鄉、鎮、市、區、村、里長代抽,絕無異議。
三、接獲入營通知書後,如放棄入營,於徵兵及齡時,除體位變更申請複
    檢及學歷變更參加大專常備兵抽籤外,同意按原判定之體位,並依抽
    中之軍種兵科徵集入營,不再申請徵兵檢查及抽籤。
申請人:                            (簽名蓋章)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號碼:
電話:
學歷:
戶籍地址:
家長或監護人:                      (簽名蓋章)
與申請人關係:
身分證統一號碼:
電話:
住址:
附註:凡身體傷殘,不適合入營服役者,請勿提出申請。附件二─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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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      梯次              │    │
│軍常備兵志願提前入營通知書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                      字第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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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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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      │年次│    年次      │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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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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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號│      │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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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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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姓名│      │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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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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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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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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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日  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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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隊番│  師第    旗                │    │
│  │號    │                            │    │
│  ├───┼──────────────┤    │
│營│駐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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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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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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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            │簽│    │蓋章│  │    │
│書日期:  年  月  日│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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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聯)本聯由收通知書人蓋章後存執(鎮、市、區)公所備查。
附件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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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      梯次              │    │
│軍常備兵志願提前入營通知書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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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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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      │年次│   年次       │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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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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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號│      │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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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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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姓名│      │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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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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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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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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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日  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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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隊番│  師第  旗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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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駐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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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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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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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            │簽│    │蓋章│  │    │
│書日期:  年  月  日│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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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聯)本聯由應徵役男收執於入營時前往報到。
附件二─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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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第      梯次              │    │
│軍常備兵志願提前入營通知書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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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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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      │年次│   年次       │    │
│編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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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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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籤      號│      │類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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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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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人姓名│      │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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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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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時  間│  年  月  日  午  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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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地  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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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日  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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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隊番│  師第  旗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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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駐  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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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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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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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            │簽│    │蓋章│  │    │
│書日期:  年  月  日│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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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聯)本聯由市、縣(市)政府兵役處(局、科)存查。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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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年次十八歲男子志願提前入營統計表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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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區  │    │體  檢  結  果    │實際│備│
│教\數\  分│    ├─┬─┬──┬──┤入營│考│
│ 育 \  \  │申請│甲│乙│不判│未到│    │  │
│  程 \    │    │等│等│ 等 │ 檢 │    │  │
│    度    │    │  │  │    │    │    │  │
├─────┼──┼─┼─┼──┼──┼──┼─┤
│高  中  職│    │  │  │    │    │    │  │
│程      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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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中  以│    │  │  │    │    │    │  │
│下  程  度│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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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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