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使國軍現職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作
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貳、依據:
一、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二、國防部頒「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
三、行政院九十年八月三日台九十院人政給字第0二四一0二號函:修
正就讀國民中、小學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程序作業規定。
四、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年一月四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00四四號與
行政院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0二一九九八號及行
政院九十年十一月二日台九十人政給字第0三0九四四號函:「國
軍遺族支領半俸或支領撫卹期間之子女教育補助費」核發規定。
五、國防部八十七年六月十六日(八七)易晨字第一0二四一號令頒:
「國軍編制內及科技、臨時聘雇人員管理作業規定」暨第三次研討
會決議事項。
參、發放對象:
一、志願役官兵。
二、文職人員。
三、支領退休俸金人員(不含支領大陸半俸及國軍遺族支領半俸人員)
。
四、軍事院校支領月退休金之文職教師(不含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五、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
肆、支給標準:
一、依行政院核定給與標準發給。
二、支領撫卹金期間之遺眷,比照公教人員遺族領有年撫卹金者,准予
比照兼領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人員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費二分之一。
伍、申領方式:
一、志願役官兵及文職人員:循服務單位申請。
二、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人員:循戶籍所在地之聯勤留守業務處
或軍眷服務中心申請。
三、支領退休俸金人員:循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
申請。
四、支領月退休金文職教師:循原辦理退休之院校申請。
五、每學期由承辦單位公告,其中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者,由單位所
屬人員本崇法務實之態度及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
,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無需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或收據);
至有關支出憑證部分,仍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陸、申領證件:
一、志願役官兵、文職人員及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檢附申請表
(格式如附表一)、戶口名簿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二、支領退休俸金人員:
(一)本人親辦者:檢附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俸金支領憑證影
本、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影本及學校收費單據影本。
(二)以郵寄申請者:檢附申請表、俸金支領憑證影本、戶口名簿影
本、學生證影本及學校收費單據影本。
三、支領月退休金文職教師:檢附申請表、戶口名簿影本及學生證影本
。
柒、申領程序:
一、志願役官兵、文職人員及撫卹期間之遺眷、無依軍眷:
(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向服務單位申請,並由服務單位查驗戶
口名簿影本及學生證影本(或學校收費單據正本)相符後,於
申請表加蓋查驗人員名章,並繕造發放證明冊(格式如附表三
)及發放人數金額統計表(格式如附表四)。
(二)申請表、發放人數金額統計表二份、發放證明冊二份及學生證
影本(或學校收費單據正本),送經發薪餉財務單位審核後發
放。
(三)服務單位得在學校開學繳費三週前,繕造名冊(申請人免蓋章
)、檢附領據,向經發薪餉財務單位申請預支,由單位主官(
管)負責監督發放,並自預支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結報。倘有
虧欠誤發情事,應負賠償之責。
二、支領退休俸金人員:
(一)本人親辦者:由退員填具申請表,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後備司令部申請,經初審後,申請表、俸金支領憑證影
本、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學校收費單據正本)及學
校收費單據影本(收費單據已送正本者,免再檢附影本。),
轉送財務單位覆核後,依撥戶作業時程,撥入退員於郵局所開
立之退休俸金帳戶。
(二)以郵寄申請者:由退員填具申請表,郵寄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後備司令部申請,經初審後,申請表、俸金支領憑
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生證影本及學校收費單據影本,轉
送財務單位覆核後,依撥戶作業時程,撥入退員於郵局所開立
之退休俸金帳戶。
(三)逾撥戶作業時程申請者,則於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或
財務單位服務台領取。
三、支領月退休金文職教師:
(一)由本人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向原辦理退休院校申請
,並由服務單位查驗戶口名簿影本及學生證影本(或學校收費
單據正本)相符後,於申請表加蓋查驗人員名章並繕造發放證
明冊(格式如附表三)。
(二)申請表、發放證明冊各二份(備考欄註記兼領二分之一、三分
之二、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教補費應按其兼領退休金之比例
,核實發給)及學生證影本(或學校收費單據正本),送經發
薪餉財務單位審核後發放。
捌、有下列情形,不發給教育補助費:
一、在校享有全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
二、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及函授性質之校班。
三、就讀幼稚園及托兒所者。
四、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及空中大學者。 五、休學或留
級、重修之年級者。
六、軍人配偶充任公教人員,並依中央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之規
定,已在公職機關領有其子女教育補助費者。
七、子女已就業或已婚者。
八、子女在國外留學者。
玖、其他注意事項:
一、國軍人員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如所附學生證未註明班別者,或未
蓋當學期註冊章者,應另繳驗收費單據或由就讀學校出具證明,以
資審核。
二、申領人應自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服務單位或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後備司令部提出申請,並向財務單位領取,逾期不予補發
;惟如確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領,嗣因證件資料不齊全,需補證而
逾規定期限,國軍現職人員由將級單位主官、支領退休俸金人員由
列管之直轄市、縣(市)後備司令部主官出具證明者,同意發給。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轉任軍中雇員,一律於戶籍
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縣市後備司令部申領。
四、撫卹受益人在領受卹金期間,如所持撫卹令被撤銷、停止或撫卹令
規定期限屆滿時,不得申領。
五、申請教育補助,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子女未婚且有無職業之認定,依第六項規定辦理。)如就讀下列特
殊班別者,其教育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大學「進修推廣教育學士班」:具正式學籍者,其教育補助費
按公私立大學夜間部標準支給。
(二)「在職進修班」:具正式學籍者,在學期間確為無職業者(於
註冊起三個月內申請教育補助費),其教育補助費按行政院核
定標準支給。
(三)「專科學校輪調式教學春季班」(如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餐
飲、流通類科實施春、秋二季招生三明治教學學生,具正式學
籍):如未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者,教育補助費按二專
日間部標準支給。
(四)就讀政府立案之私立專科附設專科進修補校,係屬二專,學雜
費收費標準比照二年制夜間部專科,其教育補助費按二專夜間
部標準支給。
六、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
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目前為新臺幣一五、
八四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並自九十一
學年度第一學期(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七、就讀私立臺南女子技術學院七年一貫制音樂系、美術系及舞蹈系,
其教育補助費前五年者依五專標準發給,後二年則依大學暨獨立學
院標準發給。
八、就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舞蹈學系,其教育補助
費依公立大學補助標準發給。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
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所屬機關單位(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
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標準計算。
十、教育補助費經帳審機關退審,財務單位應把退審案件呈報國防部總
政治作戰局查處。
拾、本發放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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