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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鉦鉞字第九一000一五六號令
    核定「國軍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義務役人員日
    支津貼」辦理。
二、目的:
    律定三軍動員部隊實施後備軍人召集訓練期間,津貼發放標準與作業
    要領,以為各級動員部隊津貼發放之依據。
三、發給方式:
    後備軍人平時教育、點閱、勤務等召集,應召員各項津貼由各召訓部
    隊發放,並經召訓單位主計部門簽證、結報方式辦理。
四、發給標準:
  (一)志願役應召人員:依應召員退伍時階級、召集天數,按召集時之
        國軍現行給與標準(如附表一,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勤
        務加給等三項)計算發給薪給津貼,擔任主官(管)實職者,按
        國軍現行主管職務加給給與標準,依支薪階級發給主管職務津貼
        。
  (二)義務役應召人員:依軍官每日九00元、士官每日八00元、士
        兵每日七00元發給薪俸津貼,擔任主官(管)實職者,按每日
        一00元發給主管職務津貼。
五、一般規定:
  (一)召訓單位主計部門:
        1.依據各召訓部隊年度召集訓練預算需求,將應召員所需津貼預
        算於召集前簽發「暫付款支用憑單」,向財務單位辦理暫付,俾
        利應召員津貼發放作業。
        2.依據預算額度、召訓部隊造具之津貼表冊,檢附應召人員名冊
        或相關佐證資料,經查核相符後,開製「暫付款轉帳憑單」及「
        預算支用憑單」,並檢附相關憑證,向財務單位辦理結報。
  (二)召訓部隊:
        依召集區分、動員代號、召訓天數、召集人數,編造津貼表冊及
    開具主副食費收(領)款統一收據(如附表二、三),向召訓單位主
    計部門申請所需津貼並據以核實發放。
  (三)應召員支薪階級,以召集命令記載為準,志願役應召人員僅有官
    階但未分級者,查核其退伍令、退伍人事命令、解召證或召集名冊上
    階級發給。退伍後晉任者,憑晉任人事權責單位核布之人事命令所載
    階級發給。
  (四)應召員主副食費津貼(屬團體用膳不發個人),依國軍現行給與
    破月日支標準(不分大小月,均以三十天為一個月計算月支或日支數
    ,日支數所得之積,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發至實際離營之當日
    止,並由召訓部隊出具收(領)款統一收據核結。義務役應召人員主
    副食費津貼比照現役士兵給與標準計算,志願役應召人員主副食津貼
    內含主副食品及副食費等補助金額,每人每日須自薪給津貼中扣除與
    義務役應召人員主副食費津貼差額部分。
        例:依九十一年度主副食給與計價標準計算:義務役人員日支為
            七八元,志願役人員薪給津貼,每日已含主副食費三七元,
            故每人每日須自薪給津貼中再扣除四一元。
  (五)志願役應召人員,依實際召訓天數,按三十天為一個月計算日支
    數(分別計算各項薪給津貼所得之積,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後破月
    發給。
  (六)應召員支領薪給津貼,應在申領表冊上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或
    其他符號代替者,應由召訓部隊主官、主管共同蓋章證明。
六、其他:
  (一)召訓單位應將發放所需經費及編造津貼表冊、審核要件等,先期
    做好各項事前準備工作,避免錯(漏)發情事發生,並適時掌握應召
    人員徵、解召時間,俾利完成發放任務。發放作業期間,各單位自代
    理國庫銀行領回現金後,須妥慎放置金庫保管,請加強戒護與人員進
    出管制措施,以維現金安全。
  (二)召訓單位於召集前應詳實核算應召員津貼預算需求,如有分配預
    算數不足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分配預算。
  (三)召訓單位所需包裝津貼袋(官兵薪餉袋)及津貼表冊(官兵薪餉
    表),如有需求者,可檢附召訓人數統計表向財務單位提出申請。
  (四)召訓單位務必確實執行核實發放作業,如發現有偽(變)造冒領
    津貼等情事,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並
    予追究各級人員責任。
七、本作業要領相關作業,悉依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八八)珍瑙字第二五五四號令頒「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