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九一)鉦鉞字第九一000一五六號令
核定「國軍後備軍人教育、點閱、勤務召集訓練期間,義務役人員日
支津貼」辦理。
二、目的:
律定三軍動員部隊實施後備軍人召集訓練期間,津貼發放標準與作業
要領,以為各級動員部隊津貼發放之依據。
三、發給方式:
後備軍人平時教育、點閱、勤務等召集,應召員各項津貼由各召訓部
隊發放,並經召訓單位主計部門簽證、結報方式辦理。
四、發給標準:
(一)志願役應召人員:依應召員退伍時階級、召集天數,按召集時之
國軍現行給與標準(如附表一,包含薪俸、專業加給及志願役勤
務加給等三項)計算發給薪給津貼,擔任主官(管)實職者,按
國軍現行主管職務加給給與標準,依支薪階級發給主管職務津貼
。
(二)義務役應召人員:依軍官每日九00元、士官每日八00元、士
兵每日七00元發給薪俸津貼,擔任主官(管)實職者,按每日
一00元發給主管職務津貼。
五、一般規定:
(一)召訓單位主計部門:
1.依據各召訓部隊年度召集訓練預算需求,將應召員所需津貼預
算於召集前簽發「暫付款支用憑單」,向財務單位辦理暫付,俾
利應召員津貼發放作業。
2.依據預算額度、召訓部隊造具之津貼表冊,檢附應召人員名冊
或相關佐證資料,經查核相符後,開製「暫付款轉帳憑單」及「
預算支用憑單」,並檢附相關憑證,向財務單位辦理結報。
(二)召訓部隊:
依召集區分、動員代號、召訓天數、召集人數,編造津貼表冊及
開具主副食費收(領)款統一收據(如附表二、三),向召訓單位主
計部門申請所需津貼並據以核實發放。
(三)應召員支薪階級,以召集命令記載為準,志願役應召人員僅有官
階但未分級者,查核其退伍令、退伍人事命令、解召證或召集名冊上
階級發給。退伍後晉任者,憑晉任人事權責單位核布之人事命令所載
階級發給。
(四)應召員主副食費津貼(屬團體用膳不發個人),依國軍現行給與
破月日支標準(不分大小月,均以三十天為一個月計算月支或日支數
,日支數所得之積,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算,發至實際離營之當日
止,並由召訓部隊出具收(領)款統一收據核結。義務役應召人員主
副食費津貼比照現役士兵給與標準計算,志願役應召人員主副食津貼
內含主副食品及副食費等補助金額,每人每日須自薪給津貼中扣除與
義務役應召人員主副食費津貼差額部分。
例:依九十一年度主副食給與計價標準計算:義務役人員日支為
七八元,志願役人員薪給津貼,每日已含主副食費三七元,
故每人每日須自薪給津貼中再扣除四一元。
(五)志願役應召人員,依實際召訓天數,按三十天為一個月計算日支
數(分別計算各項薪給津貼所得之積,元以下均採四捨五入)後破月
發給。
(六)應召員支領薪給津貼,應在申領表冊上簽名或蓋章,如以指印或
其他符號代替者,應由召訓部隊主官、主管共同蓋章證明。
六、其他:
(一)召訓單位應將發放所需經費及編造津貼表冊、審核要件等,先期
做好各項事前準備工作,避免錯(漏)發情事發生,並適時掌握應召
人員徵、解召時間,俾利完成發放任務。發放作業期間,各單位自代
理國庫銀行領回現金後,須妥慎放置金庫保管,請加強戒護與人員進
出管制措施,以維現金安全。
(二)召訓單位於召集前應詳實核算應召員津貼預算需求,如有分配預
算數不足情事,應儘速提出申請分配預算。
(三)召訓單位所需包裝津貼袋(官兵薪餉袋)及津貼表冊(官兵薪餉
表),如有需求者,可檢附召訓人數統計表向財務單位提出申請。
(四)召訓單位務必確實執行核實發放作業,如發現有偽(變)造冒領
津貼等情事,除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並
予追究各級人員責任。
七、本作業要領相關作業,悉依本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
(八八)珍瑙字第二五五四號令頒「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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