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
貳、目的
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服役期間,依規定持續接受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達到有效治療與輔導效果。
|
參、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
(一)人力司:
1.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全般作業政策
、規定之制訂。
2.督導各軍總(司令)部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
療及輔導教育。
(二)總政治作戰局:
1.擔任本部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辦理本項作業之單一聯絡窗口。
2.負責國防部所屬直屬單位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3.查詢加害人服役單位。
4.將加害人服役單位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通知加害人
戶籍地防治中心。
5.轉知加害人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服役單位、原
屬防治中心等)至各軍總(司令)部。
二、各軍總(司令)部
(一)人事署(處):
1.負責轉頒部頒規定。
2.督導所屬單位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
(二)政戰心輔單位:
1.督導所屬單位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業務。
2.接到加害人基本資料後轉知其服役單位。
3.協助查詢加害人服役單位。
(三)各基層部隊(聯兵旅級或相當等級單位,必要時得授權營級或
相當等級單位):
1.接獲通知後,協洽單位駐地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接受身心治
療及輔導教育。
2.督促加害人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3.要求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每月至少一次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
告其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情形。
4.加害人服役單位變更、地址異動或有特殊情事,應儘速通知
駐地防治中心,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防治中心
(一)戶籍地防治中心:
1.提供入伍服役之加害人資料名冊。
2.移轉加害人檔案資料,送其現行服役單位駐地防治中心。
3.負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行政處分及相
關經費。
(二)服役單位駐地防治中心:聯繫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身心治療及
輔導教育並擔任聯絡窗口。
|
肆、作業流程
一、入伍通知:加害人服役期間,由戶籍地防治中心通知國防部總政治
作戰局。
二、資料移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接獲通知查明加害人服役單位後,
應將加害人服役單位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通知加害人戶籍
地防治中心,並轉知加害人服役所屬各軍總(司令)部再行層轉其
服役單位。
三、治療輔導:各加害人服役單位接獲通知後,協洽加害人服役單位駐
地防治中心,並督促加害人依指定時間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四、追蹤管制: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結束後,由服役單位駐
地防治中心,通知加害人服役單位(人事部門、心理衛生中心)及
戶籍地防治中心。
五、作業流程如附圖。
|
伍、一般規定
一、國軍各單位處理本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作業時應注意保密。
二、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時間,以病假前往,每次以半天為
原則。
三、所屬部隊主官(管)應加強瞭解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情
形,並促其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四、加害人服役單位心理衛生中心,應主動與駐地防治中心聯繫,構築
綿密輔導網絡,共同協助是類個案輔導轉化。
五、新兵入伍教育或因特殊任務管制休(請)假期間,不實施身心治療
及輔導教育作業。
六、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七、本作業要點相關法規資料,請逕至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網站(http:// www.moi.gov.tw/div6/)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