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服役期間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二、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貳、目的
    使性侵害犯罪加害人(以下簡稱加害人)服役期間,依規定持續接受
    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達到有效治療與輔導效果。

參、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
    (一)人力司:
          1.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全般作業政策
            、規定之制訂。
          2.督導各軍總(司令)部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
            療及輔導教育。
    (二)總政治作戰局:
          1.擔任本部與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辦理本項作業之單一聯絡窗口。
          2.負責國防部所屬直屬單位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3.查詢加害人服役單位。
          4.將加害人服役單位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通知加害人
            戶籍地防治中心。
          5.轉知加害人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服役單位、原
            屬防治中心等)至各軍總(司令)部。
  二、各軍總(司令)部
    (一)人事署(處):
          1.負責轉頒部頒規定。
          2.督導所屬單位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
    (二)政戰心輔單位:
          1.督導所屬單位執行加害人服役期間持續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
            教育業務。
          2.接到加害人基本資料後轉知其服役單位。
          3.協助查詢加害人服役單位。
    (三)各基層部隊(聯兵旅級或相當等級單位,必要時得授權營級或
          相當等級單位):
          1.接獲通知後,協洽單位駐地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接受身心治
            療及輔導教育。
          2.督促加害人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3.要求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每月至少一次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
            告其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情形。
          4.加害人服役單位變更、地址異動或有特殊情事,應儘速通知
            駐地防治中心,並提供相關資料。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防治中心
    (一)戶籍地防治中心:
          1.提供入伍服役之加害人資料名冊。
          2.移轉加害人檔案資料,送其現行服役單位駐地防治中心。
          3.負責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之行政處分及相
            關經費。
    (二)服役單位駐地防治中心:聯繫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身心治療及
          輔導教育並擔任聯絡窗口。

肆、作業流程
  一、入伍通知:加害人服役期間,由戶籍地防治中心通知國防部總政治
      作戰局。
  二、資料移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接獲通知查明加害人服役單位後,
      應將加害人服役單位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等資料,通知加害人戶籍
      地防治中心,並轉知加害人服役所屬各軍總(司令)部再行層轉其
      服役單位。
  三、治療輔導:各加害人服役單位接獲通知後,協洽加害人服役單位駐
      地防治中心,並督促加害人依指定時間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四、追蹤管制: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結束後,由服役單位駐
      地防治中心,通知加害人服役單位(人事部門、心理衛生中心)及
      戶籍地防治中心。
  五、作業流程如附圖。

伍、一般規定
  一、國軍各單位處理本項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作業時應注意保密。
  二、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時間,以病假前往,每次以半天為
      原則。
  三、所屬部隊主官(管)應加強瞭解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情
      形,並促其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四、加害人服役單位心理衛生中心,應主動與駐地防治中心聯繫,構築
      綿密輔導網絡,共同協助是類個案輔導轉化。
  五、新兵入伍教育或因特殊任務管制休(請)假期間,不實施身心治療
      及輔導教育作業。
  六、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七、本作業要點相關法規資料,請逕至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
      心網站(http:// www.moi.gov.tw/div6/)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