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義務役官兵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提前二個月退伍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九條、第十條。
  (三)本部九十二年八月一日睦瞻字第0九二000六一0六號令。

二、目的:配合國軍精進案實施期程,避免超額役男衍生社會問題,並使
    國軍朝向量少、質精、戰力強的現代化部隊。

三、對象: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後仍在營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
    備兵(以下簡稱義務役官兵)。

四、方式:
  (一)原則:
        1.義務役官兵不分軍種兵科,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一律實施
          本方案(依實際情況有不同之提前退伍天數,惟需以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為基準)。
        2.義務役官兵可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
          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
          (以「日」為計算單位)、及提前二個月退伍時間(以「月」
          為計算單位)。
        3.折抵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大專
          學生寒暑期集訓、其他得折算義務役役期之時間後於九十三年
          一月一日(含)以前退伍人員,為「期滿退伍」,於九十三年
          一月二日(含)以後退伍人員方適用提前退伍方案,為「提前
          期滿退伍」。
  (二)計算方式(計算公式如附件):
        1.提前退伍日期以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為基準。
        2.以一年十個月為基本役期,先行核算出法定役期期滿退伍時間
          。
        3.扣除可折抵之軍訓課程、大專學生寒暑期集訓、及其他得折算
          義務役役期之時間。
        4.再適用提前二個月退伍方案。

五、作業要點:
  (一)已入營且符合提前退伍資格之義務役官兵:
        1.各單位依據義務役官兵申請提前二個月退伍計算表(如附表)
          ,造具提前退伍人員名冊並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後加以列管
          。
        2.人事權責單位於退伍令上『退伍原因』乙欄蓋「提前期滿退伍
          」章戳,『附記』乙欄註明提前退伍天數,並同時完成兵籍表
          相關內容修改等作業。
        3.「提前期滿退伍」章戳由人事權責單位自行製作,規格:長五
          公分、寬一公分、加框、標楷體、以藍色印泥蓋用(以印刷套
          印者可使用黑色字體)。
        4.提前退伍人員於提前退伍日期一個月前完成任務銜接與經驗傳
          承工作。
  (二)尚未入營服役人員:
        1.役男戶籍地所屬直轄巿、縣(巿)政府兵役業務機關配合於徵
          集令備註欄加註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提前二個月退伍。
        2.相關人事作業依程序辦理。
  (三)各單位辦理提前二個月退伍作業時,應由連級(含比照)單位造
        具「提前退伍時間計算表」並告知當事人簽章具結。
  (四)提前退伍常備兵晉級作業應以提前退伍時間計算,並依「常備兵
        補充兵服役規則」辦理。
  (五)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應予回役之停役人員,由原隸屬人事權責
        單位核算應補服之役期(應扣除提前二個月退伍及折算役期),
        未滿三個月者,由後備司令部依「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核定免予回役。
  (六)義務役官兵於九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提前退伍之退伍旅費,以九
        十三年預算支用。
  (七)實施提前退伍當月,將產生大量人員退伍,為避免編現比遽降影
        響戰力與正常演訓與任務遂行,各軍總(司令)部應前置完成人
        員補充之整體規劃作為。
  (八)遇有戰況發生時,除本部以命令下達外,准由戰區指揮官權宜停
        止提前退伍作業,並報請本部核備。
  (九)因應義務役官兵自九十三年起在營服役期間縮短,人力運用方面
        應積極朝向民專軍用、專長專用方式運用,以期在有限役期內,
        發揮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