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實施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募兵制政策推展及精進招募考選作業
    ,推動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俾有效簡化試務工作及精簡考
    選作業人力,特訂定本規定。
〔立法理由〕
一、增列推動全民國防線上測驗為本規定之訂定目的。
二、又本部實施國軍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係為提供社會青年及
    在營官兵,於志願役招募考選或進修、留營、再入營時,均可透過線
    上測考後,獲得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成績,供各用人及考選
    單位運用。另為驗證執行情形,年度督導重點置於檢測報到執行、作
    業流程講解、監考作業程序、故障排除應變、客服資訊更新、系統設
    備維管等項目,同時掌握執行窒礙,並瞭解現行檢測量能否滿足實需
    ,據以納入檢測站增減調整之研析。

二、作業權責區分如下:
  (一)人事參謀次長室(下稱人次室):
        1.負責策劃及推動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作業全般事宜。
        2.研修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法令規定。
        3.負責網際網路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系統建置及維護。
        4.負責試題資料庫及管理系統之維護與管理。
        5.辦理年度預算編列,並核撥國防大學充實線上智力測驗題庫所
          需經費、全民國防線上測驗題庫訪商及更新。
        6.於北部地區開設檢測站及辦理各項檢測事宜。
        7.督導各地區檢測站開設整備及成效統計。
        8.審查各單位檢測站增減申報作業。
        9.負責研修及核定各招募班隊招募考選計畫及簡章。
       10.辦理年度評比及獎懲相關作業。
  (二)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下稱通次室)
        1.提供線上系統發展需求協審、資安稽核、各單位資訊設備需求
          規格審查及系統建置等相關技術協助。
        2.協助線上測驗試題資料庫及管理系統安全檢測。
  (三)各軍司令部及指揮部
        1.配合研修線上智測、全民國防測驗相關法令及簡章規定。
        2.配合線上智測、全民國防測驗系統建置及測試。
        3.督導所屬檢測站各項檢測事宜。
        4.辦理年度預算編列,確保場地設備維管及電信費所需,並協助
          所屬檢測站開設整備。
        5.發布所屬單位申請線上測驗人員檢測結果。
  (四)主計局:配合本案辦理預算審查及管制分配等事宜。
  (五)國防大學:
        1.負責提供線上智測組卷原則、資料庫建置各單元難易度配比、
          試題審試及成績評定等系統建置、測試及維護事宜。
        2.研修及規劃充實線上智測題庫。
  (六)政治作戰局:
        負責全民國防測驗題本審定事宜。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人次室作業權責,增列推動招募班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事宜。另為使
    招募事權統一,招募班隊由人次室統籌辦理,爰修正第一款。
三、第二款刪除,其後款次依序遞移,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規定新增第六款,明定政治作戰局負責全民國防測驗題本審定等
    事宜。

三、施測計分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智力測驗:
        1.線上智力測驗之施測及計分方式,係依學理根據、系統設定及
          實際測考等三方面實施考量及整合後辦理,其題型區分八大類
          ,共計一二0題,測驗使用時間為五十分鐘(不含閱讀指導說
          明十分鐘),各類題型分別計分,各類題型總合即為檢測成績
          (題型、題數、使用時間及級分數如附表一)。
        2.線上智測檢測成績單除個人基本資料外,並提供試題程度別、
          各類題型答對題數與獲得級分及總成績。
        3.考生答對之各類題型級分數,可納入官科、專長選員參考,以
          提升各官科、專長人員素質,達到適職安置效果。
        4.檢測成績符合申請檢測目的,且無特殊重測需求時,不得再申
          請檢測;檢測成績不符合申請檢測目的時,每月限申請報考一
          次,避免增加檢測站負擔,惟為提升招募成效,得於各檢測站
          容測量許可下,配合年度各班隊招募考選作業,視實需彈性調
          整限制申請檢測期限。
  (二)全民國防測驗:
        1.全民國防測驗之施測,係為鼓勵考生主動熟稔國防事務、培養
          保國衛民情操,實施考量及整合後辦理,其題型區分四大類,
          共計五0題,測驗使用時間為二十五分鐘(不含閱讀指導說明
          五分鐘),而各類題型分別計分,各類題型總合即為檢測成績
          (題型、題數、使用時間及級分數如附表二)。
        2.檢測目的係鼓勵考生主動熟稔國防事務,俾提供各班隊加分依
          據,爰限制測驗週期以施測日為基準,一年後始得申請重新檢
          測乙次(成績可跨年度使用),以符測驗目的及公平性。
  (三)場次種類為統進統出時,各類題型題數及使用時間為固定配置,
        在同一題型內隨意選題作答;場次種類為隨到隨考時,當考生答
        題速度較快,得依其意願,選擇換至下一類題型實施作答,惟不
        可再回復至上一類題型實施作答。
  (四)考生遺失檢測成績證明單,得於報名網站自行補印,其採認方式
        ,依各班隊年度考選計畫、簡章或招募班隊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
        線上測驗相關規定辦理。
  (五)為確保檢測公平性,檢測站應加裝錄影設備(保存時間至少三個
        月),並提供足量(含備用)之空白試算紙及原子筆,應考人進
        入檢測場地時,不得攜出(入)任何物品(檢測規定,如附件)
        。
  (六)為避免電腦故障或網路通聯問題發生,影響應考人實施檢測,請
        於試前通知網路負責單位協處,並控管備用電腦至少二部,以為
        預應。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線上智力測驗施測計分方式,爰修正第一款。
三、現行規定第二款移列修正規定第三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規定第三款及第四款整併至修正規定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並
    酌作文字修正。
五、現行規定第六款移列修正規定第四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現行規定第七款移列修正規定第六款。
七、現行規定第八款整併至修正規定第一款第四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八、增列修正規定第二款,明定全民國防建置原由、題型、配分、成績認
    證及採計方式等事項。
九、配合附件二、附件三修正為附表一、附表二,爰將附件一,修正為附
    件。

四、各檢測站需於當月開站前兩週預先安排場次,以利考生線上報名作業
    ,場次安排請依國軍智力測驗及全民國防線上測驗檢測規定規劃之;
    另當月檢測場次排定已達最大檢測量時,除儘速安排次月場次外,並
    可適時疏導考生至鄰近檢測站檢測,運用隨到隨考檢測模式,倍增檢
    測能量,以有效安排團體報進檢測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移至本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規定,
    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點原則。

五、新訓旅接訓期間,日間檢測時程仍應開放現役官兵及社會青年檢測,
    夜間則以安排新兵檢測為主,並可採隨到隨考檢測模式,以因應對內
    及對外之檢測作業需求。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三款移至本點規定,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點原
    則。

六、各檢測站之硬體設施,請依規定完成整備,並依實際用量平衡資訊設
    備之數量,另管理人員異動前務必由陸、海、空軍司令部或後備指揮
    部完成講習報部後,始可更換。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七款移至本點修正規定,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
    點原則。

七、各檢測站編組試務人員輪值(各單位依任務逕自編組四至六員)及開
    放期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簽奉權責長官核定後公告,以確保作業
    如期遂行。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七款移至本點修正規定,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
    點原則。

八、為確保作業紀律,本部採無預警方式,在年度內至各檢測站實況督導
    ,成績納入評比辦理獎懲,督導重點如下:(督導編組表,如附表三
    ;督導檢查表,如附表四)
  (一)檢測報到執行:
        1.有無落實核校考生身分及完成報到、換證領取鑰匙等作業。
        2.現場後補作業是否依規定時間(檢測前二十分鐘)開放。
        3.抽查如何執行現場後補人員報到作業。
  (二)作業流程講解:
        1.引導人員是否依規定時間,對報到完成之考生,統一講解作業
          流程。
        2.作業流程內容是否正確。
        3.引導人員有無監管考生將隨身物品上鎖於置物櫃。
  (三)監考作業程序:(查無有效監視紀錄視同舞弊)
        1.監視器是否有效開啟及畫面正確,並確實保存近三個月紀錄。
        2.監考人員有無管制考生對號入座及確認電腦狀況。
        3.監考人員有無宣導檢測注意事項,尤其針對答案送出及不可返
          回前類題型部分。
        4.考生忘記密碼或密碼錯誤時,如何協處。
  (四)故障排除應變:
        1.檢測畫面突然中斷或關閉時,如何執行原機中斷。
        2.檢測中電腦異常無法使用時,如何執行移機中斷。
        3.檢測題目內容錯誤或不正常顯示時,如何執行移卷。
  (五)系統設備維管:
        為確實維護及管理檢測站之系統設備,應詳實清點、檢查、維護
        及記錄(檢測站各分區物品統計表,如附表五)。
        1.系統是否定時更新、設定,另查察管理員異動之交接紀錄。
        2.站內設備及設施有無缺件,另查察清點、維管之紀錄。
        3.站內環境整潔,有無定期除濕及檢查,並有紀錄可稽。
  (六)其它事項:(開站自查檢查表可採護貝後以白板筆簽寫)
        1.開站前是否完成自我檢查,以及逐級督導有無紀錄可稽。
        2.檢測站期程已滿,造成考生無法報進,而選擇另排期程時,該
          檢測站有無在規定時間內協助排程,並電郵通知。
        3.檢測期程因故異動時,查察該站有無提前置量公告。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為符法規條文體例,爰將標題「督導要項」刪除,並配合附件名稱,
    爰將序文之附件二、附件三,修正附表三、附表四。
三、第五款之附表二,其編號配合調整為附表五。

九、前條督導工作,應製作紀錄,並由檢測站之業管單位簽名確認後,收
    繳至承辦單位綜彙呈報,據以發布精進作法,並依各單位執行情形辦
    理年度議獎。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五款移至本點修正規定,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
    點原則。

十、督導期間發現影響危安或考生權益之重大缺失,應先以電話循系回報
    權責長官,同時要求單位立即改進及追蹤回報,以避免衍生不當後遺
    。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現行規定第七點第四款移至本點修正規定,以符法規編排、一條一重
    點原則。

十一、獎懲規定:
    (一)獎勵:為獎勵執勤人員作業辛勞,同時考量測站機臺數公平性
          ,督導成績達八十五分(含)以上者獎勵方法如下:(獎點區
          分標準表,如附表六)
          1.團體獎點:依各檢測站機臺數區分甲、乙、丙組,取各組檢
            測量前三名議獎。
          2.個人獎點:
           (1)各聯參依權責配合執行作業,協辦單位業管承辦人依執行
              實況嘉獎
              兩次至嘉獎乙次。
           (2)檢測站達總檢測量百分之二十,站長記功乙次,資訊人員
              及主要協辦人嘉獎兩次,業管單位主官嘉獎乙次;司令部
              業管單位承參嘉獎兩次,
              業管單位主管嘉獎乙次。
           (3)檢測站達總檢測量百分之十,站長嘉獎兩次,資訊人員及
              主要協辦人嘉獎乙次;司令部業管單位承參嘉獎乙次。
           (4)年度內無重大缺失,且未納入議獎,站長嘉獎乙次。
    (二)懲處:
          1.年度成績低於七十五分之單位,站長及主要協辦人申誡兩次
            ,業管單位承參申誡乙次 ;低於六十分以下單位,站長及主
            要協辦人記過乙次,業管單位承參申誡兩次。
          2.應考人於檢測期間有舞弊行為經查屬實者,管制三年不得再
            報考,另屬在營官兵身分者,除管制外,由所屬司令部(單
            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並副知本部
            備查。
          3.檢測站站長及主要協辦人如涉及舞弊經查屬實,大過乙次處
            分,業管單位承參記過兩次。
          4.年度內肇生陳情案件屬檢測站違失,每一案件扣減檢測站成
            績五分,另失職個人及幹部依相關規定檢討懲處。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附表三,修正為附表五,爰將第一款之附表三,其編號調整為附
    表六,並刪除「(含)」贅字、修正百分比阿拉伯數字為中文數字。
三、第二款,百分比阿拉伯數字修正為中文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