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逃亡者,依第三條第二項計算方式,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役日 數之待遇。
現役軍人逃亡而未就職役者,比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公務 人員曠職者,應扣除曠職日數之俸給之規定,明定扣除或追繳其未就職 役日數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