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
  以當月全月待遇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
  ,不予追繳。
〔立法理由〕
  一、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待遇,依其俸級、俸點給與本俸;至義務
      役現役軍人,因其服役時間短且無晉支之問題,其各階以定額給與
      ,無俸級、俸點之區分,故另以薪額定之,爰於第一項明定現役軍
      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
  二、參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現役軍人初任或到、離職
      為未滿整月者,其待遇依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算發給,爰於第二項
      明定服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其計算方式係以
      其當月全月待遇總?B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每日之金額發給。
      另規定死亡當月發給之待遇不予追繳,以符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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