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
  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
  者,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
  級之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
  級之俸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立法理由〕
  一、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初任或敘任之志願
      役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
      )俸級支給,爰於第一項加以明定。
  二、現行志願役士兵考入軍事學校接受士官基礎教育,或志願役士官考
      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者,其在校受訓期間,因已任志願役
      士兵或士官,為顧及當事人權益,並給予公平合理之待遇,爰於第
      二項明定志願役現役士兵初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考
      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基礎教育畢業初任志願役軍官者,按原支俸級
      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俸點,
      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
      點高於原支俸點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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