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軍服制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07日

所有條文

  空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空軍服制,分左列五種:
  一、大禮服。
  二、禮服。
  三、晚禮服。
  四、軍常服。
  五、軍便服。

  大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慶賀或宴會時。
  二、元旦慶賀或宴會時。
  三、空軍節慶賀或宴會時。
  四、受領勳章或參列其典禮時。
  五、隨同總統參列閱兵或校閱時。
  六、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時。

  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謁見或迎送總統時。
  二、就職、卸職舉行儀式時。
  三、隨同總統巡視或日間宴會時。
  四、謁見外國元首或參列其典禮與宴會時。
  五、訪候或答訪外國重要文武官員時。
  六、參加授旗或畢業典禮時。
  七、參加陸、海、空軍軍人婚、喪儀節及典禮時。

  晚禮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國慶日、元旦日或空軍節晚間宴會時。
  二、隨同總統晚間宴會時。
  三、國家大典晚間宴會時。
  四、參加外國晚間宴會規定服用時。

  服用禮服時,須戴白手套,其各種禮服之制式如附圖(一)。

  軍常服之服用時如左: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時。
  二、參加典禮或集會時。
  三、操練演習及受檢閱時。

  服用軍常服時,除參加典禮及受檢閱外,亦得服軍便服。

  軍常服、軍便服,分冬夏二種,各種制式如附圖(二)
  (四)(五)(六);其換季時間,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女職員平時辦公集會或外出時,應服制服;參加典禮時,加戴白手套,
  其制服之制式如附圖(三)。

  凡擔任機械製造或維護工作時應服工作服,其制式如附圖(七)。

  飛行服之制式,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大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空軍軍官;禮服、晚禮服適用於空軍軍官及士
  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空軍全體軍官、士官、士兵、學員、生。

  空軍所屬之陸軍編制部隊,其軍官、士官、士兵仍服用陸軍服制。

  空軍人員調派陸、海軍服務或陸、海軍人員調派空軍服務者,其服制仍
  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規定服用。

  特種地區服用之服裝,得依其需要由空軍總司令部呈報國防部核定之。

  服裝佩件制式等如附圖(八)(九)(十)。

  受有勳、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退伍空軍軍官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有關國際性禮儀上所需組成儀隊之服裝,由國防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