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使用高速公路戰備跑道起降測試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國防部猛  字0九三000一0七二號、內政部
    台內警字0九三0七五六0三號交通部交路0九三00二九四五0號
    令發布「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貳、目的:
    藉由起降演練測試,驗證部會間行政協調、計畫作為能力及各項整備
    與動員相關作業,期使國防與民生結合,確保持續戰力,有效支援防
    衛作戰任務。

參、演練期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至三十日。(實際測試時間以飛航公告為
    主)

肆、參演單位:
一、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台南縣(市)及高雄縣政府警察局。
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及民用航空局。
三、國防部:後備事務司、空軍總司令部、後備司令部、空軍作戰部、空
    軍軍官學校、陸軍第四作戰區、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

伍、演練區域:
一、演練路段:「國道一號仁德系統交流道至路竹交流道間路段(三三0
    .七公里至三三八.三二公里)。
二、演練空域:以飛航公告發布區域為主。
三、演練區域公告: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發布臨時演習區域公告及通報相
    關機關。

陸、演練項目:
一、戰備跑道啟用(解除管制)作業等相關事宜。
二、戰情傳遞及後勤、通信整備作為等相關事宜。
三、各型戰機起降航線飛測等相關事宜。
四、先期整備、協調作業及完成啟用時限等相關事宜。
五、輔助軍事勤務隊支援戰備跑道勤務作為等相關事宜。

柒、實施要領:
一、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及交通部完成國軍使用高速公路戰備跑道起降實施
    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
二、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及民用航空局負責起降測試戰備跑道段之工程
    及交通(空域)管制相關事宜。
三、內政部警政署公路警察局及高雄縣、台南縣(市)警察局配合國防部
    完成替代、管制道路規劃及交通管制作業。
四、空軍總司令部負責全般整備事宜,並督導空軍作戰司令部完成「實施
    計畫」、空軍軍官學校完成「執行計畫」。
五、後備司令部負責完成輔助軍事勤務隊編組與支援作業。
六、演練空域由空軍作戰司令部會同陸軍航空特戰司令部配合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劃定。

捌、一般規定:
一、本次測試係驗證「國軍使用高速公路(公路)戰備跑道作業程序」-
    「計畫管制階段」之各項作為,各參演單位先期整備完成所需各項人
    員、機具及車輛之籌補,俾利演練順遂。
二、測試命令統由國防部聯合作戰指揮中心發布。
三、空軍作戰司令部協助空軍官校完成各項支援措施,並責成空軍總部管
    制執行。
四、各參演單位於演練前完成各項作業整備,並對所屬人員實施安全講習
    ,以有效實施風險控制。
五、空軍作戰司令部應於實兵(含預演)演練前完成測試空域之飛航公告
    發布。
六、飛鴿管制宣導由地方政府配合空軍總部辦理。另飛禽驅離事項由空軍
    總部辦理。
七、由國防部統一完成相關新聞發布與宣導作業及測試命令下達。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併「實施計畫」令頒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