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為確保動員實施階段獲得所需人力,人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於動
員準備階段,應對民間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民防、義勇消防、社區災害防
救團體及民間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實施調查、統計、編組,並對學校青年
動員服勤、戰時致受傷或身心障礙及退除役軍人安置等事宜進行規劃。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並應配合辦理。
前項調查,重要專門技術人員所屬之事業機構應配合辦理及提供相關動員
能量資料。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動員準備階段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
;動員實施階段由國防部協調內政部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針對動員實施階段需求,國防部應訂定動員實施階段軍事人力統籌分配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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