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請領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撫卹金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請領。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 由喪失請領權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族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 次一順序遺族請領之。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人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撫卹金遺族 之順序者,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