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
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