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動員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兼任;委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就政務委員、有關機關首長派兼。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綜理行政院動員會報秘書工作,並得指定所屬機關
(單位)設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整合作戰地區總力,建立全民防衛支
援作戰力量,並協助地方處理災害救援事宜。
前項擔任秘書工作之單位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編組、任務、權責及
作業程序,由國防部定之。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