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經濟部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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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及經濟部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共同
    組成軍公民營工業配合發展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辦理軍、公、
    民營國防工業發展及軍品生產能力資料調查等相關事項,以完成各項
    動員生產準備。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綜理國防工業發展事務,與國防工業動員整備業務之協調及配合
        事項。
(二)軍品生產能力資料之調查及建立。
(三)綜理國防工廠選廠評鑑事務。
(四)合格廠商名單審定及生產品項資料建立與檢討修訂。
(五)其他有關廠商生產軍品之協調及配合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二人,由國防部及經濟部常務次長兼任,綜理全般事
    宜。

四、本會報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四人由國防部物力司司長、後勤
    參謀次長與經濟部工業局局長及國營事業委員會執行長兼任,並為常
    務委員;其餘七人至十一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國防部陸、海、空軍及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主管後勤之副參謀長
        或其所屬後勤司令部副司令指派一人、中山科學研究院副院長。
(二)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
(三)其他業務相關人員。

五、本會報置執行長一人,由國防部推薦,召集人會商決定之;副執行長
    三人,由國防部遴派二人,經濟部遴派一人兼任。另行依工作需要,
    由國防部及經濟部指派部內法定員額相關人員十人至十五人兼任,分
    組辦事;必要時得依年度計畫約聘工作人員若干人。

六、本會報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及工作會議各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分由召集人及執行長召集並主持之。

七、本會報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國防部或經濟部之兼職人員,得依
    規定支領研究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分由國防部及經濟部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
    支應之。

九、本會報業務處理規定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