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推展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行政院八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台八十六防字第二一四六一號令訂定
    發布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執行動員準備實施辦法,明確律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以下簡
    稱動員準備)業務主管機關執行各項動員準備事項之作業要領及計畫
    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參、指導原則
    一、依動員準備實施辦法,本諸「納動員於施政,寓戰備於經建」之
        動員指導原則,各項動員準備業務須由各有關機關納入年度施政
        計畫內推動實施。
    二、動員準備事項,須以建立總體戰力為著眼,以軍事動員需求為目
        標,結合既有之內政、財政、經建、交通、衛生行政、文化宣傳
        等相關法規及民防、消防、緊急醫療救護等組織推動之。

肆、業務組織體系
    一、動員準備業務綜理機關:
        國防部承行政院之命,設「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會同政府各級動員準備業務
        主管機關,以分工合作共同負責、綜合規劃之方式,協調審議及
        督考全般工作之執行成效。並依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七條所訂業
        務指導體系,編成「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綜合作業室」(以下
        簡稱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擔任會報秘書工作,負動員準備業
        務綜合協調、指導推動之責。
    二、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一)中央主管機關:
              1.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及行
                政院衛生署為中央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動員準備分類計
                畫主管機關,其動員準備業務組織編組,按動員準備實
                施辦法編成之;並應依據年度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之
                原則,策訂各該所屬之動員準備方案及相關動員準備分
                類計畫。
              2.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
                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國防部物力司、國防部總政治
                作戰部及國防部作戰次長室為中央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
                管機關,應按動員準備實施辦法,指定單位及人員兼辦
                動員準備業務,負責各該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之策劃、督
                導與執行。
        (二)省(市)及縣(市)政府:
              臺灣省、福建省、台北市、高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
              依動員準備實施辦法設各該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編組按
              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編成之。
        (三)省(市)、縣(市)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首長為召集
              人,其委員以各該動員相關業務之主管(副主管)編成為
              主,餘由各首長視需要遴聘之,各會報之執行秘書及秘書
              ,以原總動員業務編組現況設置並充實之。
        (四)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各方案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編組),各方案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編組)指導省
              (市)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所
              屬縣(市)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各級會報按上開序列建
              構上下一貫之指導體系(詳如附表一)。

伍、計畫作業程序
    一、計畫目標與範圍(詳如附表二):
        (一)目標:結合政府施政作為,完成人力、物力、財力及戰力
              綜合諸準備事項,將國家有形、無形力量作有計畫之編管
              與積儲,使平時態勢在有計畫、有秩序的狀況下,轉移為
              戰時態勢,有效支援軍事作戰並維持民生基本需求。
        (二)範圍:動員準備區分為軍事動員及全民動員,其範圍及執
              行機關如下:
              1.軍事動員:包括軍隊動員及軍需工作動員,由國防部負
                責執行。
              2.全民動員:包括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
                、衛生動員,由中央各相關部會及各級地方政府執行。
    二、計畫層次區分與主旨:
        (一)動員準備計畫體系可區分為: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綱領(以
              下簡稱綱領)、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以下簡稱分類計畫)三個
              層次,並循動員準備計畫指導體系,以「綱領指導方案、
              方案指導分類計畫」之程序逐年策訂、逐次強化(詳如附
              表三)。
        (二)各層次計畫主旨:
              1.鋼領:旨在確立年度動員準備之方針及各種動員準備之
                目標,以為各主管機關策訂其年度方案之依據。
              2.方案:旨在策訂年度統籌分配之擬案、主要需求項目,
                及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注意事項,以為各主管機關策訂
                年度分類計畫之依據。
              3.分類計畫:旨在訂定具體作為,以達成綱領及方案目標
                。計畫分實用性(平時準備事項)及備用性(戰時啟用
                )兩部分;實用性部分分由各有關分類計畫主管單位納
                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備用性部分則待戰時發布動員令
                後實施。
    三、作業時程與權責:
        (一)計畫階段:為求計畫內容之適切可行,先期作業時,各相
              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均就各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
              、演訓、簽證、積儲之方式、數量、地點等,依動員準備
              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協調軍、師、團管區司令部配合縣(
              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完成協調或確認,以利後續工作之
              遂行(詳如附表四)。
              1.綱領:由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依據當前國防政策、全般
                戰略構想及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
                底前策訂完成,經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審議通過,報
                行政院核定後施行。
              2.方案:由中央各方案主管機關依據綱領,於每年十二月
                至次年二月底前策訂完成,經各該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完
                成審議,提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審查通過,報行政院
                備查後施行。
              3.分類計畫:由中央及省(市)分類計畫主管機關依據方
                案要求,於次年三月至五月底前策訂完成,經所屬方案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會同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及有關機
                關審議通過後執行(分類計畫內容及主管機關如附表五
                –一、二、三),另各方案主管機關可依各該機關之特
                性及需要,自行發展附表外之分類計畫。
        (二)驗證階段:中央各方案主管機關對分類計畫之備用性部分
              ,均依現有法規或以契約方式實施必要之演訓,其需實員
              參演時,由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協調民防、消防、衛生及緊
              急醫療機關支援之,經演習驗證之結果則納入次年度計畫
              策訂之工作重點,以符「逐年準備、逐次強化」之計畫要
              求。演訓所需經費概依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
              由申請使用單位先期編列之。
        (三)運用階段:臺閩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在
              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指導下,配合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
              報體系,藉調查,演訓等手段完成戰區內之戰力調查,並
              藉定期會議與轄內政、警、軍各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與民
              間社團,協調連繫,密切配合,整合戰區轄下地區總力,
              俾於戰爭發生時,可立即支援軍事作戰。
    四、作業要領:
        (一)動員準備組織體系下所策定之各層次計畫均為年度性計畫
              ,各層次之計畫主管機關於策訂計畫前,應綜合研判戰時
              狀況,並考量平時業務推動之適法性問題,方能訂定周延
              可行之計畫。
        (二)各分類計畫之內容可區分為實用性及備用性兩部分:實用
              性部分為年度必須辦理之動員準備事項,由各機關納入年
              度施政計畫內辦理,以符「納動員於施政」之政策要求;
              備用性部分為戰時動員令下達後實施之事項。
        (三)為確保計畫之可行性,所有分類計畫之實用性部分應以年
              度所獲之預算額度為其研訂之基準,如一個年度無法完成
              者則應分年分期訂定之。
        (四)除上述計畫作業要領外,戰時得依相關動員法令之授權及
              動員準備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辦理徵購徵用及管制事宜
              ,以支援軍事作戰需求。
        (五)為期動員令下達後能迅速由平時態勢轉為戰時態勢,各主
              管機關對計畫作業及動員業務,均應達成下列要求事項:
              1.調查現有物資,並掌握物資動態。
              2.嚴密物資安全維護工作,使其平時帳料相符,戰時避免
                遭空襲毀損。
              3.計畫之備用性部分應著眼於動員令下達後,徵集、分配
                、運用現有物資之方法,管制運用與全民動員有關之人
                力、物力、財力之措施及使一切原材料(物資)迅速轉
                為戰用,以有效支援軍事作戰。

陸、一般規定
    一、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依年度計畫及業務需要,簽請中央動員準備
        業務會報召集人召開會議,審議綱領、方案及法令,各機關納編
        之委員應依時與會,並按會議之決議,分別督導所屬,於各該機
        關施政計畫中推動所主管之動員準備業務。
    二、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召開會議之結果與紀錄,應循會報體系呈
        核,其中需報行政院核定之事項,由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簽報。
    三、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為推展經常業務,得定期舉行業務協調會,
        召集中央及省(市)政府動員執行秘書,與有關單位業務主管,
        必要時並得召集軍事動員綜管單位及各級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執行
        秘書出席,協調各種動員準備工作與研議計畫作為事項。
    四、各方案主管機關及分類計畫執行機關,得依業務推動需要,本於
        職權訂頒相關之作業要點。
    五、為加強動員準備工作,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以年度結束時
        間為基期,舉行工作檢討乙次,省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於七月
        下旬召集各縣(市)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召開年終工作檢討會,各
        方案主管機關應於八月上旬完成年終工作檢討,中央動員準備業
        務會報應於八月下旬完成年終工作檢討。
    六、省(市)及縣(市)政府所設之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與相對層
        級之戰力綜合協調會報,就人力編管、物力調查、宣傳演訓等相
        關動員準備事項,相互配合辦理,共同執行。
    七、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工作協調、指導及行文,均以會報對會報
        方式行之。
    八、作戰區(含)以上戰力綜合協調會報之定期會議,由中央動員準
        備業務會報,派員出席指導,並由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室與軍事動
        員綜管單位派員出席與會,並對相關業務協調與督導。
    九、動員準備業務計畫體系機密等級律定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暨「戰時戰費籌措計畫」列為「機密」件。
        (二)各相關機關主管之方案列為「密」件。
        (三)各分類計畫中下列計畫列為「密」件,餘均列為普通件,
              惟仍需註記「限閱」之附加標示:
              1.輔助軍事勤務人員動員準備計畫。
              2.軍需物資購置、租借(徵購、徵用)準備計畫。
              3.軍需工業動員準備計畫。
              4.戰時預算轉換準備計畫。
              5.戰時金融外匯管制計畫。
              6.軍事運輸動員準備計畫。

柒、督導考核
    全民防衛動員作業密於年度結束前,協調行政院秘書處及各方案主管
    機關,編組動員準備業務訪問小組,至各方案主管機關動員準備業務
    會報實施業務訪問,對省(市)、縣(市)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實施
    業務督導,將所見情形作成評鑑報陳行政院備查,並作適當之獎懲建
    議。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