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後備動員整備工作,凝聚後備軍人向心,特訂定本要點,俾供
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業管動員整備單位(以下簡稱動員
整備單位)辦理後備軍人協調及服務等工作有所遵循,增進後備軍人
輔導組織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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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適用之連絡、協調服務對象如下:
(一)後備軍人、眷屬。
(二)後備軍人輔導組織所屬幹部、眷屬。
(三)對後備軍人、眷屬及全民國防、後備動員事務有業務協調或特殊
服務與急難救助之團體(機構)、法人或有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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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動員整備單位主官(管
)或其指派人員前往致意:
(一)遭逢喜慶喪病之祝賀、慰問。
(二)榮膺各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重要職務之祝賀。
(三)榮獲各級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表揚楷模之祝賀。
(四)各級政府機關(構)或民間團體所辦理之集會、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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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動員整備單位連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轄區者為限,但屬跨區性協力動員整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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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動員整備單位應對轄區內所有協力之團體(機構)建立連絡名冊,實
施聯繫訪問,以儲積動員整備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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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動員整備單位辦理各項慶典、集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酌邀協力動員
整備業務團體(機構)及後備軍人、眷屬,共同參與,俾增進相互了
解與建立工作情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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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動員整備單位應依本要點辦理連絡訪視作業,其費用須覈實結報,並
遵守「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及下列支用基準:
(一)慎重致送對象,支用標準本節約原則,乙案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
。
(二)連絡協調服務贈送物品,由動員整備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需要而
採購之。
(三)同一病困之慰問,三個月以內不得重複發放。
(四)核發機關(單位)長官須以代表人之身分饋贈,不得以個人名義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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