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對各級單位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之考成,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事蹟之一,得予獎勵:
  (一)辦理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督導學員有具體成效者。
  (二)負責學力測驗各區考場事務,有具體成效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處分:
  (一)對所屬官兵參加補習及進修教育藉故阻止者。
  (二)對補習及進修教育分班或學力測驗考場不予支援合作者。
  (三)不切實輔導學員在營教學或無故疏於解答學員學習疑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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