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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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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分班應於每年學力測驗考試四十五日前,向班本部呈報學員平時成績 ,各學科教師應於考前三十日前向班本部彙送學員作業成績。班本部應 於學力測驗後卅日內,完成總成績彙評,並通知各分班及應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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