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隨營補習及進修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學員退伍離營,已修畢一學年以上學程者,除得依第六條規定,以後備
  軍人身分持續剩餘學程外,並得向班本部提出申請,轉學至一般同級、
  同類學校程度相銜接之班級繼續就讀。其在本班修讀及格成績,視同各
  同級、同類學校及格成績,並得予抵免直接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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