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軍步兵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陸軍步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辦理。

  本校以培養陸軍軍官、士官野戰步兵、裝甲步兵及技術勤務之專業為宗
  旨 。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
      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訓練處:掌理情報、作戰之訓練、步兵及裝甲步兵部隊駐地、基地
      訓練、測驗之規劃、督導、考核及執行事項。
  五、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
      系統之發展及人員訓練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陸軍步兵、機械化步兵編裝、準則、軍品研
      究發展、學術刊物之發行及其他作戰研究發展事項。
  八、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本校設學員生總隊部、教勤營、汽車連、本部連。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
  ,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刪除)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
  般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