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治作戰學校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政治作戰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總政治作戰
  局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本校以培養國軍政治作戰人才為宗旨。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下列層次之教育:
  一、基礎教育。
  二、進修教育。
  三、深造教育。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科或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
      導、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及資訊服務之提供等事項
      。
  五、資訊媒體中心:掌理資訊系統規劃與建置、網路系統管理及硬體維
      修、節目錄製及實習電臺播音等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校因教學、研究及推廣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
  要單位。

  本校設教學部、總教官室、政治作戰研究班、學員指揮部、學生指揮部
  、遠朋國建班、語文訓練中心、學系(科)、研究所、勤務連。

  本校置校長一人,中將,綜理校務;副校長、教育長各一人,均為少將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本校教學部置教學部主任一人,上校,各單獨設立之研究所各置所長一
  人,上校,各學系(科)各置主任一人,上校。
  前項教學部主任、研究所所長、系(科)主任,採任期制,由國防部定
  之,就具備教授資格者遴選,若暫無符合資格之教授,得由副教授兼代
  ,惟以一任為限。

  本校置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從事授課、研究及
  輔導;另為教學及研究工作需要,得置助教協助之。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本校置處長、班主任、訓導主任、總教官、主任教官、教官組長、指揮
  官、教師、教官、科長、組長、營長、大隊長、參謀、輔導長、中隊長
  、醫務所主任、軍醫官、連長、副連長、助教、排長、區隊長。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校及教學部、學系(科)、研究所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大學法規定
  ,設各種會議。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規程所定
  員額內調充之。

  本校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