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主要武器裝備標準妥善率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作業規定」第一章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辦理。

二、目的:
    策訂主要武器裝備標準妥善率,藉以評估國軍戰力,增進裝備保修能
    力,並作為武器裝備汰換及性能重建與改良之參考,以保持部隊有效
    戰力。

三、範圍:
    主要武器裝備:包含軍機、艦艇、飛彈、火箭、戰(甲)車、槍砲、
    水(地)雷、指、管、通、資、情、監、偵系統等。

四、基本要求:
    為能詳實掌握各軍種主戰部隊的完整戰力,三軍各項主要武器裝備妥
    善率,依「可立即用於作戰」之原則,且以結合武器裝備及其載(台
    )具的整體妥善狀況為計算基礎,俾能反映各級部隊戰備執行成效;
    平時妥善率因考量維持成本,以滿足戰(演)訓任務需求為主,戰時
    則以全妥善為整備目標。

五、妥善率鑑定方式:
  (一)軍機、艦艇、飛彈、戰(甲)車、指、管、通、資、情、監、偵
        等主戰武器裝備,含武器、指管及動力等三大系統,均須妥善方
        可鑑定為妥善。前述三大系統如有備份系統,其備份系統與主系
        統同時故障時即為非妥善。
  (二)單一裝備或主戰武器載台各系統等,依其相關技術手冊、書刊之
        規範及軍種特性,策訂檢查要項及標準,未達標準者即為非妥善
        。
  (三)地面、艦艇、航空武器裝備:按各修護管制單位鑑定之標準,於
        每日1600時前詳實填報於「國軍用兵後勤管理資訊系統」。

六、策(修)訂標準妥善率考量因素:
  (一)裝備類型及其使用時間、頻率與壽限。
  (二)戰訓需求,依計劃講求節約使用支援戰訓任務。
  (三)修護支援能力:檢討人員技術、設施裝備、修護能量及實際作業
        狀況。
  (四)零附件來源及補給情況。
  (五)在正常使用與維護狀況下,裝備計劃修護週期及經驗累積之統計
        分析資料。
  (六)上年度實際妥善率情況。
  (七)兵力結構調整。
  (八)裝備汰除。
  (九)國防預算。
  (十)武器裝備性能提升。

七、妥善率之檢討與處置:
  (一)主要武器裝備妥善情況,應每日詳實填報於「國軍用兵後勤管理
        資訊系統」管制。每日1600後,各式主要武器裝備妥善率如有異
        動,應隨時修正「國軍用兵後勤管理資訊系統」,俾利掌握裝備
        即時狀況。
  (二)各單位對未達部頒標準妥善率之武器裝備,應即檢討原因,謀求
        改進措施,如就保修能量之建立是否適當?零附件存量之支援是
        否適切?人員之訓練培訓是否適用?切不可僅就表面現象檢討造
        成偏差。
  (三)為避免因待料而影響裝備妥善率,各軍種應配合整體後勤規劃,
        貫徹計畫交修作為,依裝備交修計畫,參考標準備料清單、配換
        率、技令、軍品籌補前置期及相關構型資料,律訂計畫備料期程
        ,並確實管制。
  (四)對武器裝備妥善率不正常偏低或偏高之項目,亦應列入檢討範圍
        ,俾求保持常數,以為持續戰力。
  (五)武器裝備妥善率應考量國防預算及戰備需求,以充分支援用兵需
        求為著眼,秉講求節約原則,由各軍種戰訓、後勤部門精算用兵
        時數與妥善率之平衡點及成本效益,訂定合理之標準,如有修訂
        ,於每年 9月30日前報部核頒,期能有效維持裝備妥善,發揮作
        維費最大效益。
  (六)各式主要武器裝備於維持階段,應持續系統運作評估與執行性能
        提升。如需執行性能提升,應評估工期對用兵需求、妥善率維持
        等影響後,審慎辦理妥善率修調作業。

八、一般規定:
  (一)按武器裝備實際現有數量,作為計算妥善率基礎,以顯示真實妥
        善率,其計算方式為裝備妥善數,除以裝備現有數。【為反映妥
        善率真實狀況,失事裝備應從現有數量扣除;並循序儘速完成報
        廢除帳手續】
                     武器裝備妥善數
        (妥善率=──────────X100%)
                     武器裝備現有數
  (二)國軍通用裝備(係指兩個軍種以上通用性裝備,亦即配賦不同軍
        種之同一類型裝備。)標準妥善率,由各軍種依用兵需求檢討,
        並呈本部審定之。
  (三)數量較少之武器裝備,因每單架(輛、艘)非妥善時所佔之百分
        比率較大,影響妥善率高低幅度甚鉅,故對總數量未滿六(含)
        架(輛、艘)之武器裝備妥善率管制方式如次:
        1.武器裝備數量僅一架(輛、艘)時,年度部頒妥善率不予訂定
          ;妥善率要求標準依現況,個案檢討。
        2.武器裝備數量為二架(輛、艘)時,為維持作戰任務遂行,平
          時應至少保持一架(輛、艘)妥善服勤狀況,故其年度平均部
          頒妥善以五十%列管。【如一架(輛、艘)進廠執行廠級維修
          作業期間,適逢另一架(輛、艘)實施週檢(定保、中繼)維
          修時,則應以其他同級戰力之武器裝備替代服勤任務,以保持
          基本戰力】
        3.武器裝備總數量未滿六(含)架(輛、艘),其月妥善率未達
          部頒標準者,各司令部應主動檢討改善措施,並報部備查;如
          連續三個月均未達部頒標準者,則列入懲處檢討。【新一代武
          器裝備,為確實妥善率管制,每月妥善率仍應保持在部頒標準
          之上,以保持作戰任務遂行】
  (四)妥善率之資訊傳輸,各單位應確按技術作業通報相關規定辦理。

九、督導考核:
  (一)國防部:
        1.每日運用「國軍用兵後勤管理資訊系統」,檢討分析低於部頒
          妥善率項目,本部於定期召開之相關會報中提報。
        2.本部督察、作戰、監察或後勤部門,針對長期妥善率不正常偏
          低或偏高現象,列入年度相關視察或戰備督考之檢查重點。
  (二)各司令部及所屬單位:
        1.每日運用「國軍用兵後勤管理資訊系統」,管制低於部頒妥善
          率裝備,凡各型主要武器裝備一週內連續 3天未達部頒妥善標
          準,應即召開檢討會;如遇特殊因素,致妥善率無法維持者,
          經報部核備後,不列入檢討。
        2.對每月未達部頒標準妥善率之武器裝備,即應檢討原因,謀求
          改進。
        3.對妥善率長期不正常偏低或偏高,應主動檢討,力求保持常態
          ,以為持續戰力。
        4.各司令部將本項作業嚴格要求,並列為相關督考檢查重點項目
          。
        5.各單位確依各主要武器裝備檢查表(卡)所列之要求標準執行
          檢查及督導。

十、新一代武器裝備妥善率管制及獎懲辦法:
  (一)對同一構型之新一代武器裝備,連續二個月未達部頒標準者,由
        本部主動檢討疏失責任。
  (二)本部依據軍種之「保修計畫、執行」及「補給申請、獲得」等因
        應作為情況,列為檢討方向如次:
        1.是否因保修能量不足延誤出廠。
        2.是否超時使用超出機械負荷造成故障。
        3.人員武器裝備操作是否正確。
        4.零附件存量及支援是否適切。
        5.相關採購作業是否延誤。
        依上述分別檢討相關人為疏失責任,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並
        追究上一級業管單位督導責任。【各軍種依新一代武器裝備特性
        ,詳訂疏失檢討方式及懲處規定。】
  (三)為防杜人為作業失當或虛報妥善率情況,本部及軍種督察或監察
        單位,得不定期抽驗人員訓練或妥善率回報情況,如發現疏失即
        檢討懲處。
  (四)如經檢討非人為因素,且對妥善率偏低項目,均已採諸般管制作
        業以為因應者,免予議處。
  (五)對新一代武器裝備年度妥善率管制良好者,各司令部依權責辦理
        有功人員議獎。

十一、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