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法治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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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官兵正確法治觀念,有效預防犯罪,藉由法治教育之宣導,以
    達落實依法行政、保障人權、嚴整軍紀及維繫戰力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立法理由〕
修正訂定目的。

二、教育對象
    (一)現役之官、士、兵。
    (二)國防部所屬各機關文職、聘雇人員。
    (三)軍事校院學生。
    (四)依兵役法召集入營之後備軍人。
    (五)國防部所屬各機關之替代役人員。

三、教育統籌權責區分
    (一)國防部:
          1.策頒法治教育政策。
          2.製發法治教育教材。
          3.規劃國防部勤務大隊、國防部主計局及其所屬財務組、中正
            國防幹部預備學校法治教育責任區。
          4.執行及督考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法治教育
            。
    (二)國防部各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軍醫局、國防部
          全民防衛動員署、國防大學、國防部國防採購室、國防部軍事
          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
          1.統籌規劃所屬單位法治教育執行計畫,實施所屬單位及人員
            之法治教育。
          2.製(轉)發法治教育教材。
          3.督考所屬單位法治教育。
    (三)各軍事校院(含教育訓練單位):規劃並實施各學員班隊之法
          治教育。
    (四)法律服務中心(即最高軍事法院及檢察署):
          1.執行第一款第三目單位法治教育(責任區域劃分表如附件)
            。
          2.依前二款單位申請,支援實施法治教育。
〔立法理由〕
因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國防部後備指
揮部」移編至「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又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自一
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移編國防部,亦更
銜為「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爰修正第二款單位銜稱,並調整單位順
序,酌作文字修正。

四、教育方式:以營區為原則,採「適時、適員、適地」之方式實施。
    (一)定期教育:全體官士兵全年至少實施二次,由軍法軍官結合部
          隊特性或單位屬性實施,授課時數每次不得少於一小時。
    (二)不定期教育:
          1.重點教育:
           (1)利用適當時機,針對犯罪比例偏高、軍紀狀況不佳或重要
              節日、連續假期將屆或因應演訓等特定任(業)務需要,
              結合單位及地域特性,由軍法軍官實施授課。
           (2)利用適當時機,採座談方式實施主官(管)座談,主動徵
              詢各級領導幹部有關部隊管理上之法令疑義,並藉由意見
              交流達成共識。
           (3)配合各單位辦理財務、補給、工程及採購人員講習,由軍
              法軍官實施幕僚參謀作業相關法令暨案例宣導。
          2.經常教育:由主官(管)依據單位任務及軍紀狀況,參考各
            司令部頒布之法治教育宣教主題,利用早晚點名、榮團會、
            離營教育等適當時機宣教。
          3.新兵教育:依兵役法徵集入營之人員,於入伍後七日內開始
            實施,每梯次不得少於六小時,其中由軍法軍官授課時數不
            得少於二小時,剩餘之時數單位主官(管)得配合課程施教
            或收視教育錄影帶。
          4.召集教育:依兵役法召集入營之人員,依單位申請,由軍法
            軍官結合召集特定任務需要實施授課。
          5.軍事校院學員(生)教育:
           (1)深造及進修教育:規劃法治教育課程,排定時數合計不得
              少於八小時。
           (2)基礎教育(非屬學分課程):每學年寒暑訓或分科教育期
              間,規劃法治教育課程,排定時數合計不得少於八小時。
    (三)輔助教育:法治教育應靈活實施,除前二款方式外,可藉多媒
          體、多元化方式辦理(例如社群媒體粉絲團、線上法治教育學
          習網、情境走廊、營區公播系統),擴大法治教育執行成效。

五、教育內容
    (一)現役之官、士、兵、國防部所屬各機關文職、聘雇及替代役人
          員:
          1.刑事類:
           (1)陸海空軍刑法、刑法及其他刑事特別法、軍事審判法、刑
              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2)涉及性別平等相關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
              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
              廉政宣導(採購或貪瀆弊端)。
          2.行政類: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國家賠償法,與參謀作業有
            關之法律或法規命令,及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等保障軍人權
            益有關制度規定。
          3.其他:武裝衝突法、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禁止酷刑公約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及其施行
            法等相關公約。
    (二)新兵教育:毒品、酒駕、暴行、抗命、侮辱長(上)官、逃亡
          、竊盜、反詐騙及性侵害(騷擾)、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
          等相關軍中易犯之罪名,及依政策配合宣導之相關法令,並宣
          導法律服務暨輔導訴訟等與保障軍人權益有關制度規定。
    (三)召集教育:毒品、暴行、抗命、侮辱長(上)官、逃亡、竊盜
          、性侵害(騷擾)等相關召集在營期間易犯之罪名及武裝衝突
          法。
    (四)軍事校院學員(生):
          1.深造及進修教育: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排定武裝衝突法、
            人權兩公約及其施行法、禁止酷刑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
            約、行政法專題研究(含行政程序法)、涉及性別平等相關
            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及性
            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廉政宣導(採購或貪瀆
            弊端)、軍中人權官兵權益保障議題。
          2.基礎教育(非屬學分課程):依據班次專長及特性,於每學
            年寒暑訓或分科教育期間,排定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
            武裝衝突法、行政程序法、陸海空軍懲罰法、涉及性別平等
            相關法令(性騷擾、性侵害防治、性剝削、跟蹤騷擾防制法
            及性別平權觀念宣導)、反毒、反詐騙宣導、人權兩公約及
            其施行法。
〔立法理由〕
一、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國防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時,應全力配合並辦理防制教
    育宣導;又因應跟蹤騷擾防制法於一百十年二月一日制定公布,考量
    國軍組成以年輕族群為主,為避免官兵因不了解法令而涉法,於第一
    款第一目之二人員、第二款新兵及第四款軍事校院學員生教育內容,
    增訂「性剝削」及「跟蹤騷擾防制法」等法令。
二、依內政部「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指導,將國防部納入行動
    綱領「清源」即宣導面向,與各部會聯合打擊詐騙犯罪,於第一款第
    一目之二人員、第二款新兵及第四款軍事校院學員生教育內容,增訂
    「反詐騙」宣導。
三、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布,並
    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施行,為強化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政府
    各部門均應加強宣導消減國民對身心障礙者之刻版印象,於第一款第
    三目人員及第四款第一目軍事校院學員生進修及深造教育內容,增訂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以落實對身心障礙者之保護,並提升國軍
    官兵公民法律素養。
四、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係用以堅實後備戰力及國家重大事變之臨戰種能
    ,為利應召員臨戰之軍事法制應變,於第三款召集法治教育,增訂武
    裝衝突法之宣教,以提升應召員戰時軍事法制素養。

六、實施教官
    (一)除經常教育及部分新兵教育由單位主官(管)或副主官擔任教
          官外,其餘法治教育課程均由軍法軍官實施授課。
    (二)部分駐地分散或無編配軍法軍官之單位,得由所屬司令(指揮
          )部協調指派,或向轄區就近之法律服務中心申請支援授課。

七、國防部所屬各機關及部隊應在國防部下授「法務及法制作業」額度或
    其他相關訓練經費內勻支,並核核實支應。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國主歲計字第一0六000四三三三
號令修正國軍預算科目表,將原「軍法及法制作業」預算科目名稱修正為
「法務及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