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使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對教育計畫內各班次修業學員生,處
理各項休假作業有所準據,茲訂定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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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範圍:本處理原則適用於各校教育班次修業學員生,其定義如下:
(一)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研究
所碩、博士班)者。
(二)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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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休(請)假種類:
(一)休假:
1.紀念日。
2.節日。
3.星期例假日。
4.寒、暑假。
5.榮譽假。
6.外宿。
7.畢(結)業假。
(二)請假:
1.公假。
2.病假。
3.事假。
4.喪假。
(三)學員申請婚假、分娩假、陪產假由各校依相關規定納入學員學
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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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一)紀念日:按行政院公布基準實施。
(二)節日:
1.按行政院公布基準實施。
2.各校(院)校(院)慶,休假一日。
(三)星期例假日:
1.學員:自週五課後休假至假期後一日第一節課前三十分為原
則。
2.學生:自星期五課後休假至假期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為原
則;因教學或生活管理之必要,其放假方式,由各校自訂。
(四)寒、暑假:
1.修業二年以上之教育學生:每年准放寒、暑假,合計以五週
以內為限,其中寒假實施時間應含括農曆除夕及春節,並納
入各校教育計畫,報部核定後實施。
2.研究所(碩、博士班):由各校配合課業輔導、資料蒐集等
教學實務需要,自行訂定寒、暑假時間,並納入各校教育計
畫,報部核定後實施。
(五)榮譽假: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學生,表現優良有具體
事實者,由各校訂定核假標準,其方式如下:
1.最短者:星期例假日提前一小時放假,或延後一小時收假。
2.最長者:自星期五課後放假,連續至假期後一日第一節上課
前三十分鐘收假。
(六)外宿: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之學員,每週實施
外宿一次,其方式由各校自訂。
(七)畢(結)業假:
1.修業在一年以上班次者:自畢(結)業日起給予十五日以內
之畢業假。
2.修業在六個月(二十六週)以上至未滿一年班次者:自結業
日起,給予五日以內之結業假。
3.修業在三個月(十三週)以上至未滿六個月班次者:自結業
日起,給予三日以內之結業假。
4.修業在四週以上,未滿三個月班次者:自結業日起,給予一
日之休假。
5.前述之畢(結)業假,均須一次實施完畢,由各校核准,假
期結束後即予歸建或逕赴分發單位報到。
6.畢(結)業假自畢(結)業日起實施,期間如適逢週休二日
或國定假日均納入計算。
7.赴國外進修碩、博士學位、短期進修、軍事售予訓練及友邦
國家軍事深造教育等班次返國人員得比照前述規定,於歸建
報到後由單位核予休假。
(八)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研究所碩、博士班)學
員,請公、病、事、喪假者,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學生,請公、病、事、喪假者,
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
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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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一)學員生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罹患重大痼疾無法遵限返營時,
應就近向憲兵單位申請延期簽證,該地區未設有憲兵單位者,
准請警察機關代為簽證。
(二)各校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學則規範。
(三)各校應參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之准假權責劃分表,明
確訂定休(請)假之准假權責,並納入學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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