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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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使軍事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對教育計畫內各班次修業學員生,處
    理各項休假作業有所準據,茲訂定軍事學校學員生休假共同處理原則
    (以下簡稱本處理原則)。

二、範圍:本處理原則適用於各校教育班次修業學員生,其定義如下:
    (一)學員:係指任官後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研究
          所碩、博士班)者。
    (二)學生:係指任官前或士兵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者。

三、休(請)假種類:
    (一)休假:
          1.紀念日。
          2.節日。
          3.星期例假日。
          4.寒、暑假。
          5.榮譽假。
          6.外宿。
          7.畢(結)業假。
    (二)請假:
          1.公假。
          2.病假。
          3.事假。
          4.喪假。
    (三)學員申請婚假、分娩假、陪產假由各校依相關規定納入學員學
          則規範。

四、實施方式:
    (一)紀念日:按行政院公布基準實施。
    (二)節日:
          1.按行政院公布基準實施。
          2.各校(院)校(院)慶,休假一日。
    (三)星期例假日:
          1.學員:自週五課後休假至假期後一日第一節課前三十分為原
            則。
          2.學生:自星期五課後休假至假期結束當日二十一時收假為原
            則;因教學或生活管理之必要,其放假方式,由各校自訂。
    (四)寒、暑假:
          1.修業二年以上之教育學生:每年准放寒、暑假,合計以五週
            以內為限,其中寒假實施時間應含括農曆除夕及春節,並納
            入各校教育計畫,報部核定後實施。
          2.研究所(碩、博士班):由各校配合課業輔導、資料蒐集等
            教學實務需要,自行訂定寒、暑假時間,並納入各校教育計
            畫,報部核定後實施。
    (五)榮譽假: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學生,表現優良有具體
          事實者,由各校訂定核假標準,其方式如下:
          1.最短者:星期例假日提前一小時放假,或延後一小時收假。
          2.最長者:自星期五課後放假,連續至假期後一日第一節上課
            前三十分鐘收假。
    (六)外宿: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之學員,每週實施
          外宿一次,其方式由各校自訂。
    (七)畢(結)業假:
          1.修業在一年以上班次者:自畢(結)業日起給予十五日以內
            之畢業假。
          2.修業在六個月(二十六週)以上至未滿一年班次者:自結業
            日起,給予五日以內之結業假。
          3.修業在三個月(十三週)以上至未滿六個月班次者:自結業
            日起,給予三日以內之結業假。
          4.修業在四週以上,未滿三個月班次者:自結業日起,給予一
            日之休假。
          5.前述之畢(結)業假,均須一次實施完畢,由各校核准,假
            期結束後即予歸建或逕赴分發單位報到。
          6.畢(結)業假自畢(結)業日起實施,期間如適逢週休二日
            或國定假日均納入計算。
          7.赴國外進修碩、博士學位、短期進修、軍事售予訓練及友邦
            國家軍事深造教育等班次返國人員得比照前述規定,於歸建
            報到後由單位核予休假。
    (八)接受專長(分科)、進修及深造教育(研究所碩、博士班)學
          員,請公、病、事、喪假者,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九)接受基礎、專長(分科)教育學生,請公、病、事、喪假者,
          按「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
          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
    (一)學員生因不可抗力之原因,或罹患重大痼疾無法遵限返營時,
          應就近向憲兵單位申請延期簽證,該地區未設有憲兵單位者,
          准請警察機關代為簽證。
    (二)各校應將本處理原則納入學則規範。
    (三)各校應參酌「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之准假權責劃分表,明
          確訂定休(請)假之准假權責,並納入學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