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維護起降各軍用飛行場航空器之安全,防止人員及物品非法入出國
,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檢查編組:
各軍用飛行場應設檢查小組(以下簡稱檢查組),除松山基地指揮部
為固定編組外,其他各基地則為任務編組,於每年十二月廿日前,將納
編領有X光機操作證照及女性官、士或聘雇人員之名冊,報空軍總司令
部核備(格式如附表)。
參、檢查項目:
一、乘員證照檢查。
二、行李(物品)檢查。
三、乘員安全檢查。
肆、檢查範圍:
一、起降軍用機場之多座軍用航空器。
二、服行本(外、離)島專機(含總統座機、高級長官專用機、一般專機
)班(便)機之軍用航空器及民航包機。
三、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
四、因故於軍用機場起降之民用航空器。
五、經核准起降各軍用機場之友邦或與我國有實質關係國家之軍民用航空
器。
伍、檢查權責劃分:
一、各軍用飛行場應密切協調空運單位,完成乘員及所攜帶行李之檢查、
托運等事宜,並明確劃分執行權責。
二、現役軍人及非現役軍人(如眷屬、勞軍團體等)搭乘本軍班、專、便
機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及航空器之清艙檢查,
由各飛行場檢查組依本作業規定執行。
三、實施演訓或執行特種任務之本軍軍用航空器,由各飛行場檢查組負責
乘員證照查驗、行李物品、人員及清艙安全檢查,但有特別規定或由權
責單位具函同意免予檢查者,不在此限。
四、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或非本國籍航空器起降各軍用機場,除法律有特
別規定外,悉按本作業規定辦理。
五、總統座機安檢任務,於特勤安全人員抵達後,各檢查組得依特勤安全
編組人員之請求,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配合共同執行同乘來賓、媒
體記者等人員及行李檢查。
陸、檢查作業規定:
一、乘員證照查驗:
(一)現役軍人及眷屬搭機,應查驗乘機證、軍人身分證、眷補證及公
函等證明文件,查察有無塗改或變造情事,並核對搭機乘員身分名單
是否相符後,由空運單位換發登機號碼證。
(二)一般民眾團體經核准搭乘軍機者,查驗乘機證、身份證有無塗改
情事,並核對搭機乘員名單與原申請文件是否相符後,由空運單位換
發登機號碼證。
(三)現役軍人搭乘我國軍用航空器入出國境,其證照查驗由起(降)
基地協調當地航警單位依有關法令辦理。但現役軍人實施演習訓練或
特種任務搭乘我國軍用航空器入出國境者,得視情況由檢查組核對其
公務護照、任務單及相關核准命令後放行。
二、行李物品檢查:
(一)行李物品應由乘員自行開啟受檢,並依次核對其乘機號碼證,檢
查以目視及儀器兩者並重為原則。
(二)行李檢查完畢後,由檢查組人員在行李托運單上加蓋「查訖」章
。
(三)經檢查後之托運物品,統由空運單位負責裝機,乘員不得於機艙
內自行提取,俟抵達目的地後,由空運單位卸下交乘員具領。
(四)檢查組應注意違禁物品及不法(妥)宣傳品之檢查,並特別加強
械彈、爆裂物及化學易燃品之檢查。
(五)奉准攜帶武器械彈搭機者,除嚴格查驗其核准函文外,並核對其
數w[1]型式暨槍械號碼無誤後,會同空運單位將武器(械彈)點交機
長,集中保管、裝運。
(六)憲兵奉令押解要犯搭乘航空器時,一律不得攜帶武器,要犯人如
潛存安全顧慮,應予嚴格搜查,並為適當之管制,且不得坐於艙門附
近。
(七)軍品運輸應檢查權責單位核准文件,並視狀況開啟包裝核對品名
及數量,惟對釘固不便開啟者,應核對其封條、印記、量及其他必要
之安全措施。
(八)由本軍航空器載往國外物資,應報請權責單位核准,並將核准文
件及載往之物品名稱、數量等清單,一併抄送檢查組,以備查驗。
(九)由國外返航之軍用航空器,如裝運該國(地)使(領)館托運物
品時,應核對其數量及包裝封印。
(十)利用返國之軍用航空器購運公用物品,必須先報請權責單位核准
,並將核准文令、購運物品名稱、數量等清單抄送檢查組,以資檢查
,倘該物資依規定應行課稅時,得由檢查組協調相關單位依有關法令
辦理。
三、乘員安全檢查:
(一)乘員安全檢查之對象為搭乘本軍班、專、便機人員,其現階少將
(含)以上長官、中央機關首長及外交使節人員等,得於出示證明文
件後,免予搜身檢查。
(二)乘員安全檢查,以搜查乘員隱藏、危險及違禁物品等為要點。
(三)非現役軍人(如眷屬、勞軍團體等)搭乘本軍班
(專)機之證照查驗及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安全檢查,應由乘員簽
具搭乘軍機切結書(如附件)後,按所持之乘機號碼牌(或登機證)
,依次進入金屬感應門受檢,並依狀況需要,由男女檢查員分別實施
男女乘員檢查。
(四)安全檢查時,乘員應主動出示隨身物品(包括衣服口袋、手提包
,如穿著夾克、大衣、風衣等厚重衣服,亦應主動脫下,接受檢查)
,檢查人員得以目視、金屬探測儀(器)等適當措施配合使用,徹底
實施檢查。
(五)經檢查後之乘員,登機前再嚴格核對登機證,並監護其依次登機
及清點乘員人數與運單是否相符,並在運單上簽證。
四、飛機清艙檢查:
(一)擔任運輸任務之航空器組員名單由基地作戰組提供,並由檢查組
在航空器起飛前,逕向運輸任務機機長查詢,以便核對清艙。
(二)本軍班、專、便機及入出國境之我國軍用航空器,於起飛前及降
落後,均須確實實施清艙檢查,以防止偷渡,或夾帶違禁物品及武器
。
(三)會同機工長檢查機艙有無藏匿械彈、凶器、爆裂物、化學易燃品
、危險物品、違禁品及偷渡人犯,尤應注意駕駛艙、洗手間、廚房、
坐椅下等死角有無異狀,必要時得要求開啟機艙掩蔽部位實施清艙。
(四)嚴格核對乘員人數,注意是否按規定噸位裝載,與運單是否相符
,核對無誤後,在運單上簽名備查。
(五)經清艙後,未經檢查人員同意,不得再裝運任何物品,檢查人員
須監視封艙、關閉機門,俟飛機滑行起飛後,始得離開機坪。
柒、各種狀況處置要領:
一、乘員搭乘軍用航空器應具備之證件與相關規定不符,或不齊全者,檢
查組得依狀況拒絕簽證或制止其登機。
二、乘員如攜帶危險物品,應禁止其登機,並通報乘員建制單位依規定查
處,及副知相關機關。如係違法夾帶(攜行)武器械彈登機者,依其現
役軍人或非現役軍人身分,分別移送軍(司)法警察機關處理。
三、查獲爆裂物或化學易燃物品,不得擅自移動或處理,除應立即封鎖現
場,禁止人員接近外,並應隨即通知基地未爆彈處理小組妥慎處置;另
查獲有關管制物品、違禁品、不法(妥)宣傳單等,應即予檢扣,視情
節檢還該屬單位查處或送交相關機關處置。
四、倘查獲未經核准利用軍用航空器運輸物品,有圖利或應具備之證明文
件不齊(符)者,得由檢查組扣留該等物品並報請空軍總司令部處理。
五、有關入出境乘員攜行之物品報稅通關及檢疫事宜,應協請其業管權責
機關,依有關法令辦理。
六、行李檢查裝機後,如有乘員臨時因故不能搭乘該班機時,檢查組應協
調空運業務單位務必將該乘員之行李清出,並卸下航空器交乘員具領。
七、出入境乘員,其應備之證件不符(全),或有偷渡嫌疑者,現役軍人
移送業管權責單位依法辦理,非現役軍人則請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八、非現役軍人拒絕簽具搭乘軍機切結書或乘員拒絕接受本規定之檢查,
應制止其登機,並報請相關單位處置。
九、遇不可抗拒或執行救災(難)任務,需緊急起降於飛行場之軍、民用
航空器,其乘員及航空器之安全檢查不及辦理時,得由機長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各基地檢查組先行驗放,事後儘速協調相關單位依規定補辦手
續。
十、其他任何事故不能立即解決者,應即協請相關(業管)單位協處。
捌、檢查人員應遵守事項:
一、檢查值勤人員應於飛機起、降一小時前抵達工作崗位,不得遲到、早
退。
二、檢查人員執行工作時,應本「依法行政」原則,按規定服裝穿著,配
件齊全,不得擅離職守,且執行檢查時需態度誠懇、委婉,並講求技巧
與禮儀,另不得接受招待、餽贈及受托夾帶物品。
三、檢查人員不得藉故刁難乘員或延誤航空器起飛、降落時間。
四、檢查小組應與相關單位保持密切協調,即時處理危安事件。
玖、一般規定:
一、檢查所使用之X光機及金屬探測器等檢查儀器應妥善使用,並協請廠
商定時檢測及維修;另需留意機具證照使用期限,即時辦理申報手續。
二、檢查組所需必要經費開支,由各單位相關經費項下勻支;另檢查有功
人員,則依工作績效或於年度結束前,由各單位按權責自行議獎。
拾、輔導考評:
本案執行情形列入年度工作輔考重要項目,本部將不定期派員驗證各
單位執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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