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查獲單位所查獲之軍品,(含贓款、贓物變價款),應送交就近軍方供
  應機構點收,並取得「接受破獲贓物贓款價格估計表」三聯(如附件二
  )隨案移送該管審判機關依法辦理,俟案審結簽證退還後,再由查獲單
  位據以申請核發破案獎金。
  前項軍品(含贓款、贓物變價款),應全部以歲入預算收入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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