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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 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 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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