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檢舉及查獲人員之獎勵,以贓物實值百分之三十為度,發給獎金或依陸
  海空軍獎勵條例核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獎金之支付,應依規定完成預算程序。各總司令部應於主管經費之
  相關科目內,預為控存若干經費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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