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軍品,包括左列軍中物資: 一、國軍補給品分類表第一至第十類補給品(補給品分類表如附件一) 。 二、設施動產(在不動產上面裝設之財產物品)。 三、其他各種軍中財物(金錢、有價證券、債權憑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