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防杜軍品盜賣侵占獎勵檢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4日

條文關聯

  不問何人發現有盜賣、侵占、竊取或收買軍品之事實或嫌疑者,均得向
  左列機關或人員檢舉之:
  一、該管軍事最高長官或政戰主管。
  二、軍事檢察官。
  三、警備總部或所屬機構。
  四、憲兵官長、士官。
  五、警察官長。
  六、其他有調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人員。
  前項檢舉得以密告方式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