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印製品管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09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為期國軍各單位能經濟有效運用印製預算,發揮各印製單位之功能,
    並落實管制文件印製及軍機保密要求,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貳、管制範圍
    本規定所稱印製品係指國軍所屬單位,年度內預算及專案款所列各印
    製品項,如軍事書籍、刊物、教則、手冊、講義、文書作業用紙、布
    質名條等均納入管制。

參、督導單位
  一、軍備局:負責國軍一般印品之政策督導。
  二、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負責國軍印製業務相關作業規定之研(修)
      訂、各印製單位業務之督導及印製案件反映協調與處理等事項。

肆、責任區分
  一、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印製單位:負責國軍各單位印件。
  二、國防部各直屬教、勤單位印件,以交駐地較近之印製單位承印為原
      則。
  三、外島及花蓮縣、臺東縣、宜蘭縣、新竹縣(市)、苗栗縣、雲林縣
      、嘉義縣(市)等偏遠地區單位印件:送請各印製單位或駐地民商
      印製(交民商印製,應依「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辦理);除上
      述地區外,其餘地區仍按本管制作業規定辦理。

伍、作業程序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 3款須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
      准者,為利各單位辦理委印作業,印製品項達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需由權責(上級)單位核准後,授權由交印單位與承印單位協議之
      ;但屬「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50條、第58條至第62條及非屬招
      標、決標章節之規定仍應注意辦理。
  二、各單位印製品,應依核定之工作計畫或專案款所列品名、規格、數
      量、預算等,連同印稿、樣品,洽交就近之印製單位辦理估價及「
      委製協議書」(如附件 1)簽署(各印製單位連絡表如附件 2)。
  三、各印製單位收到各交印單位印品後,應於 3日內(特急件即到即辦
      )完成估價手續,如所列預算不足,應由交印單位自行檢討獲得,
      並通知承印單位。
  四、印製單位如因能量不足,得將無法容納之印品報請軍備局生產製造
      中心,交由其他印製單位相互支援承印。
  五、無保密等級之印品,如因規格與用料特殊,各印製單位限於時間與
      設備無法承印時,應出具無法承印證明(如附件 3),各交印單位
      據以簽請權責長官核定後,可按「軍事機關採購作業規定」、「政
      府採購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另交民間廠商辦理印製。若各印製單
      位具有承印能力,而故意推卸或送外印製者,其主官、政戰主管及
      承辦人,按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六、國防部部本部、參謀本部各聯參單位印件,由各單位自行辦理交印
      及結報事宜,如各印製單位無法承印時,憑「無法承印證明」可委
      由民間廠商承印。
  七、印製單位為加強服務措施,送印單位依時效性之不同可採電話、傳
      真、郵寄、公文交換等方式送件,以減少交印單位作業成本。

陸、印製規定
  一、軍事書刊印製規格、用料等規定如下:
    (一)開本尺寸:
          1.16開本:紙幅長26公分,寬19公分。
          2.24開本:紙幅長21公分,寬15公分。
          3.32開本:紙幅長19公分,寬13公分。
          4.64開本:紙幅長13公分,寬9.5公分。
    (二)正文字體:依委方實際需求字型為主。
          1.16開本:每面直排22行,每行58字;橫排37行,每行40字。
          2.24開本:每面直排19行,每行46字;橫排31行,每行30字。
          3.32開本:每面直排16行,每行38字;橫排26行,每行26字。
          4.64開本:每面直排11行,每行28字;橫排16行,每行24字。
    (三)用紙紙質:
          1.封面用 150磅模造紙上光,如因實際需要,得用塑膠或布質
            燙金字或依委製協議書而定。
          2.正文用50磅印書紙或依委製協議書而定。
    (四)封面顏色:按交印單位需要而定。
    (五)其他印品之印製規格、用料、著色等依交印單位需要而定。
  二、印品交件期限:以原書16開表格版300面或32開表格版500面為計算
      單位,不含交印單位所需校對(稿)時間。
    (一)普通件:30天。
    (二)速件:20天。
    (三)急件:10天。
    (四)特急件:3天。
  三、各交印單位如發現印製單位之作業不符規定、服務態度欠佳或逾超
      時限等,得隨時列舉事實,函請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查處改進。
  四、監印與校對:所有印件之印製,承印單位應負保密與初校、複校之
      責,精校則由交印單位負責,機密(含)以上文件,應由交印單位
      派員監印及校對。各印製單位根據交印單位校對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校樣付印。
  五、監辦作業與權責:各項印製品之監標監驗:
    (一)由交印單位指派監察人員依「國軍監察人員全程監辦實施規定
          」辦理。
    (二)主(會)計人員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及「國軍監察人
          員監辦實施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付款及結帳:印件經驗收合格後,各交印單位即應依委製協議書付
      款方式辦理付款,案清案結,不得拖欠;惟如交印單位確有窒礙因
      素者,得與印製單位另行辦理委製協議書修訂事宜。

柒、印製價格
  一、各印件依所需材料、費用印製之難易參酌「印製價格參考表」(如
      附件 4)訂定印製價格;特殊規格可採議價方式議定委印價格。
  二、印製單價修訂,依「國軍軍品生產作業規定」於年度開始前15個月
      ,呈報國防部核定;惟印製單位得因成本分析或其它因素之考量,
      檢附相關資料,專案呈報國防部辦理調降相關修訂事宜。新單價未
      核定時,委製單價以雙方簽署之委製協議書中單價為準。

捌、一般規定
  一、本作業規定係援引「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 3款:「公務機
      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並需符合「特別採購招標決定處理辦法
      」第 6條之1及遵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0年1月12日(89)工程
      企字第98038666號釋疑函辦理。
  二、各印製單位設立目的及成立宗旨即為支援與服務國軍各單位之印製
      業務,其廠房規模、經營方式及員工接觸或辦理相關業務人員,均
      簽署保密切結書,以書面約制渠等人員,並結合現況完成全般印製
      保密工作,另為落實國軍印件管制及軍機保密作為,各交印單位委
      民商印製時,應恪遵國軍保密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交印單位對各項待印品,應儘早完成內部作業,尤對大宗印品應
      先期與印製單位協調,俾保持所需之前置時間,以免印件擁塞,徒
      增印製成本。
  四、為節省公帑,杜絕浪費,各單位印製案件交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實計算印製數量,避免廢棄或重(加)印。
    (二)印品以美觀大方為原則,一般印件之設計應力求樸素,避免奢
          華外觀多套印;書版開式力求緊縮,以減少篇幅,附表、附圖
          應與正文大小相同。
    (三)紙張以採用國產紙為原則,如非絕對必須,避免採用國外進口
          紙類,並應儘量使用輕磅紙張。
  五、各單位印件,未經各印製單位開立「無法承印證明」即交民商印製
      者,及故意延緩作業時程,使印製單位無法在限期內交件,以達交
      民商承印目的者,均依情節輕重,檢討追究失職人員責任;惟單位
      駐地距離遠(責任區分第三項所列地區)之非機密性印件,不在此
      限。
  六、印製單位年度接受委製總額達新臺幣 1億元以上,且佔該廠年收入
      百分之50以上者,本部將檢討該廠年度提供之成本效益,若成本效
      益分析結果欠佳,且有其他廠商能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提供相同
      或更佳之印製品,本部將重新檢討授權或避免核准依「政府採購法
      」第105條第1項第3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