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理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國防部為辦理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以下簡稱本獎項)選拔事宜,
    規範相關審議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二、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獲本獎項之推薦:
    (一)執行科技研究或創新成果對國防科技有重大貢獻。
    (二)推動系統整合或應用對國防科技有重大貢獻。
    (三)執行產業發展對國防科技有重大貢獻。
    (四)推動政策或管理對國防科技有重大貢獻。
    (五)推動人才培育對國防科技有重大貢獻。
    (六)長期致力於國防科技產業有卓越貢獻。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三、為選拔本獎項,國防部每年定期公開受理推薦,經完成審查程序,由
    行政院核定後公開表揚。
〔立法理由〕
參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辦理行政院傑出科技貢獻獎選拔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貢獻獎要點),刪除受理推薦期間,以保留作業彈性
。

四、由各級政府機關(構)、團體、國內大專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推薦,
    被推薦者可為個人或團隊,被推薦人及推薦單位應填具推薦書(如附
    件一)並檢附佐證資料(如附件二)函送國防部。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五、負責推薦之單位,對被推薦人在推薦書上填寫之內容,應先作詳細查
    證,並對其詳實性完全負責。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六、研究成果如屬多人之共同成就,其中具有特殊重大貢獻者,應推薦為
    候選人。如獲得入選,僅核發獎金一份及獎座一座,並以該候選人為
    受獎對象。
    研究成果如屬多人之共同成就,以團隊推薦者,團隊中貢獻最大且共
    同列為候選人,各貢獻度應高於百分之二十以上(四人為限),並應
    指定貢獻最高者為候選代表。如獲得入選,核發獎金一份,並每人各
    發給獎座一座。接受表揚時,以候選人代表為受獎對象。
    前兩項候選人貢獻及所占比重、影響等均應詳盡說明,作為評選之依
    據;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亦應詳列,以作評選之
    參考。其他共同工作人員所占之比重、影響等,應經共同工作人員簽
    章同意或經服務機關加蓋印信認定。如推薦單位非被推薦人服務單位
    ,由推薦單位及服務單位加蓋印信認定。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七、具有國防軍事機密性之成果,應先經國防部同意後推薦之(如附件三
    ),並在評選過程中注意保密措施。
〔立法理由〕
增訂附件三,國防軍事機密取得國防部同意後推薦之作業流程。

八、被推薦人之研發成果或設計應確係其發明或創新。如係抄襲他人者,
    經查屬實即公告,並收回已發給之獎金及獎座。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九、由國防部針對各單位推薦人員實施資格審查,被推薦人員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予推薦:
    (一)被推薦人員受刑事、懲戒處分或懲處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被推薦人員十年內執行各部會與國防有關科技研究,或執行先
          進科技研究、國防科技探索計畫、國軍委製、委修案及其他購
          案,有不良紀錄(違反有關法令及其他可歸責於承接方之事由
          致契約終止者)或違反資安規定情事。
〔立法理由〕
一、參酌國科會傑出貢獻獎要點,刪除資格審查期間,以保留作業彈性。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後段有關實質貢獻查證規定,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十點
    ;有關審查重點,移列至修正規定第十二點第二款規定。
三、現行規定第一項與第二項整併,修正規定
    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十、國防部得於評選前針對推薦案實質貢獻、具體事實或數據實施查證,
    並得實地查訪或請被推薦人列席說明。
    國防部軍備局、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國防部整合評估司、國防部參謀
    本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國防部參謀本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國防
    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
    室審查被推薦人所提出成果對國防科技或產業發展之貢獻,提供審查
    紀錄予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參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增訂國防部各相關單位審查程序。

十一、國防部成立評委會,委員編成方式如下:
      (一)評委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由國防部常務次長兼任召集
            人,其餘委員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經濟部
            次長、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及相關領
            域專家組成。專家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國防部、國家科學
            及技術委員會及經濟部依據被推薦人名單,推薦相關領域專
            家組成,組成比例由國防部定之。
      (二)委員名單由國防部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
            簽請國防科技產業發展審議會召集人及共同召集人核定。
      (三)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連任。
      (四)委員不得有雙重國籍;委員如獲選推薦候選本獎項者,應迴
            避年度評選工作。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十二、評選作業程序:(如附件四)
      (一)評委會召開評選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評選委員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出席評選會議,評選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召開。
      (二)審查:由出席委員依審查表(如附件五至附件十)逐案審查
            討論,重點為被推薦人所提出成果對國防科技或產業發展之
            貢獻。經委員討論投票,獲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者,
            始得推薦表揚,並應具體敘明得獎理由。
      (三)評選會議涉及機敏性議題時,會議資料應列為密以上等級,
            評選委員及參與會議人員應先由國防部保防部門完成安全查
            核(無雙重國籍、未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等情事),並應對會
            議資料保密。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依「行政院國防科技貢獻獎辦理要點」第五點第四款規定,第一款增
    訂評選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評選會議,及評選會議須有三分之
    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
三、考量現行規定第二款之資格審查、第三款之推薦書審查、第四款之審
    查,及第九點第一項之審查重點,均屬評選會議審查事項,爰予整併
    於修正規定第二款規範,除現行規定第三款第一目評委會委員出席人
    數因於修正規定第一款規定,予以刪除,餘均酌作文字修正。
四、修正規定第三款由現行規定第五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十三、評選結果陳報及頒獎:
      (一)本獎項得獎人數依第二點各款情形各類別推薦,每年評選一
            組至三組(個人或團隊),如無適當得獎人,得從缺。
      (二)評選結果由國防部函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技辦公室,
            簽請行政院核定。
      (三)本獎項得獎人由行政院每年定期公開表揚,每獎項頒發獎金
            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位得獎人獎座一座。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十四、本獎項作業相關經費,由國防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