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兼顧戰備任務與水電預算撙節,明定各項
節約水電作法,以提升國軍水電管制成效,特定訂本規定。
〔立法理由〕 本規定係依據本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國資財物字一一一0二八0六
二四號令轉,經濟部檢送「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一一0年
度執行成效考評報告訂定,以避免水電不當之浪費及水電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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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責:
(一)本部資源規劃司(以下簡稱資源司):
1.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業管有關能源及資源各
項節約事項,推動國軍節約能源(節能減碳)等相關行動計
畫、政策之具體作法指導及督導、管制等全般事宜。
2.節能政策作法指導及水電供應維持費籌編、督導,完備水電
資源規劃等相關事項。
(二)本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資源司節能政策作法指導原則訂修本規定。
2.編列水電供應預算及相關督導管制。
(三)本部所屬各單位:
應依本規定原則,考量單位任務特性及實際狀況,策頒所屬相
關節約水電作業規定等具體作法,並落實管控水電預算、營區
各電號使用情況、用電功率因數檢查與契約容量核算及各項督
考。
〔立法理由〕 明定各單位權責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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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週期:
(一)每日:
1.國軍各營區(以下簡稱列管營區)應落實定時抄表作業,並
建立水電使用相關數據分析比較,如有異常耗用情事應及時
發覺與處置,避免水電預算超支。
2.各單位巡視線路及設備有無破損,高壓配電設備須建立巡視
紀錄卡,並配置消防設備;線路故障時,嚴禁自行檢修。
(二)每月:
1.各司令部(含比照)應建置列管營區水電耗用紀錄,供預算
編列及契約容量調整參據。
2.旅級(含比照)以上應召開水電管制會議,針對用水用電成
長者,詳實檢討原因及精進方案,並由上一級單位落實逐級
督導。
3.針對空置營舍及低耗電量(如單位訓場、野戰陣地及戰備水
池馬達等)處所必要用電設備,應執行運轉測試一次。
4.有關裝設變電站電容或監控設備及評估最適契約容量值,各
司令部(含比照)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呈報本部綜整審
查,惟列管營區如未完成裝設或評估,或已完成裝設或評估
,認有須調整必要而未調整者,仍應於每月呈報本部相關資
料,俾利掌握辦理情況。
(三)每季:
1.本部召開水電管制會議,由各司令部(含比照)綜整列管營
區水電耗用紀錄,針對用水用電成長者,提報成因分析呈報
本部備查。
2.各單位針對空置營區或不再使用之水、電表,應函請台灣自
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
稱電力公司)完成斷水、斷電措施。
(四)每年:
1.各司令部(含比照)依資源司策頒計畫期程,評估、核算所
屬列管營區後續任務、裝備、設(施)備(含新建啟用)及
人數等需求,詳實編列水電預算,並依自來水及電力公司所
開立繳費單據月份,分配(調整)預算月分配,掌握支用情
況。
2.各列管營區應逐年編列預算裝設變電站電容或監控設備,戮
力維持用電功率因素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標準,並管制十二月
二十日前將執行成果紀錄報本部備查。
3.各列管營區請電力公司核算電表契約容量,由營區管理單位
或委高低壓設備維護商,依後續任務、裝備、設(施)備、
人數及線補費支出等,逐級檢討核算最適契約容量值,管制
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執行成果紀錄報本部備查。
4.各單位應委託政府立案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實施高、低壓
電力系統檢修保養,至少每半年檢驗一次、每年停電檢驗一
次,檢測報告須呈閱權責長官,並就使用年限、檢測報告及
危安嚴重性,排定優序;另針對老舊營舍電氣設備(線路)
,應確實檢整、汰換,確保營區用電安全。
5.各單位執行水電費繳付作業,嚴禁遲(溢)繳情事,年度確
定無用餘款須依本部訂頒規定辦理報繳作業;另若因組織或
駐地調整,應主動洽請自來水及電力公司申請戶名變更異動
。
〔立法理由〕 節約用水用電管制作業執行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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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節約管制要領:
(一)用水管制:
1.配合營區整(修)建,並視現地條件,建立雙重供水系統,
設置中水回收系統,供消防訓練、灌溉花木及洗滌裝備之用
。
2.RO飲水機排水及窗、箱型冷氣冷凝水可配合現地情況,用於
澆灌植物及做為環境清潔之用。
3.伙房冷藏冰箱,儘量減少開、關門次數,以降低壓縮機啟動
頻率,並標示冰箱內食材量及放置位置;另化凍及清洗區,
不得任水漫流。
4.各列管抽水站馬達宜設置二組,配合保養時程予以替換使用
,以延長壽期及防止停水。
5.隨水費附徵垃圾清運費、地方衛生下水道接管加收污水處理
費及安全存量瓶裝飲用水,均非屬水電預算科目範疇,應編
列妥適經費支應,以符公款法用要求。
(二)用電管制:
1.冷(暖)氣及中央空調系統使用時間應由各單位考量駐地位
置及任務需要律定;另應裝設溫度控制器,定期清洗濾網及
委商保養維護。
2.冷氣區域應與外氣隔離且緊閉門窗,以免冷氣外洩或熱氣侵
入,增加空調冷房負擔。
3.變電站應裝設電容或用電功率因數監控設備,提升及掌握各
場域用電功率因數,維持用電功率因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嚴禁私自使用電磁爐、電壺、電湯匙等高電量產品,未經核
准不得裝設冷(暖)氣空調、沐浴電熱水器、飲水機、洗(
烘)衣機或其他高耗能電器設備。
5.高耗電量之電器設施(備),應採專用迴路方式設置,用電
應建立分時啟動裝置,以避開尖峰用電時間,均衡電力負荷
。
6.營區內洗衣、烘乾機,可由單位評估考量設置方式;公共設
置場所用水電須嚴格管制,並應律定使用規定,確維用電安
全。
7.營區路燈應逐步汰換太陽能或省能型式,並裝設晝光感知器
,或視晨昏亮度情形開、關。
8.天花板、牆面應選用淡色,燈具內亦應採反光材料,增加光
線反光效果,減低所需燈具數。
9.針對列管營區水電設(施)備(含老舊管線、抽水馬達、加
壓泵浦、燈具、開關箱、變壓器、無熔絲開關、電磁開關及
管線等),完成定期維修汰換規劃,依急迫排定優序,逐年
檢討預算維護,杜絕漏水及肇生用電危安。
〔立法理由〕 節約用水用電及相關安全管制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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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考核:
(一)年度配合後勤整備督考時機(得採無預警方式)至各單位、營
區稽查驗證水電管制作業執行情形,各單位應秉一級督導一級
要求,逐級對所屬督(輔)導,提升管理成效。
(二)年度水電運用管理不當或肇生水電災害事件單位,本部得檢討
其各司令部(含比照)等一級單位業管主管及承參未盡督導之
責。
〔立法理由〕 本規定執行成效稽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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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執行水電管制作業,應指派專人負責規劃、督考、綜辦
,主計、監察部門負責協辦,並得委託專家對營區水電設(施
)備協助診斷,確保水電供應效能與安全。
(二)奉令移編、搬遷等任務,單位須先期完成水電用量統計整合及
水電供應預算移撥協調;另裁撤單位確實核算原水電預算額度
,主動辦理需求減列或報繳,俾利預算整合運用。
(三)各單位須以營區為單位,各級主官(管)應重視水電管理工作
,依照任務及部隊特性,建立水電費(度)耗用相關數據,製
作同期支出狀況比較表,以確實管制;並適時運用各集會等場
合,加強對所屬宣導、要求落實良好用水、用電習慣。
(四)各級應嚴格掌握各階段水電使用狀況,並確依一級督導一級要
求,督管所屬避免不當耗用,並厲行分區責任管理制度,選派
專人負責區域水電管制(人員離職應及時更新)。
(五)各單位應主動掌握並配合申請自來水、電力公司各項優惠方案
,節約水電預算;另應針對夏季高電價,及早採取節費因應措
施。
〔立法理由〕 水電管理一般通則及提醒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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