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節約用水用電執行管制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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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兼顧戰備任務與水電預算撙節,明定各項
    節約水電作法,以提升國軍水電管制成效,特定訂本規定。
〔立法理由〕
本規定係依據本部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國資財物字一一一0二八0六
二四號令轉,經濟部檢送「政府機關及學校用電效率管理計畫」一一0年
度執行成效考評報告訂定,以避免水電不當之浪費及水電安全管理。

二、權責:
    (一)本部資源規劃司(以下簡稱資源司):
          1.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業管有關能源及資源各
            項節約事項,推動國軍節約能源(節能減碳)等相關行動計
            畫、政策之具體作法指導及督導、管制等全般事宜。
          2.節能政策作法指導及水電供應維持費籌編、督導,完備水電
            資源規劃等相關事項。
    (二)本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1.依資源司節能政策作法指導原則訂修本規定。
          2.編列水電供應預算及相關督導管制。
    (三)本部所屬各單位:
          應依本規定原則,考量單位任務特性及實際狀況,策頒所屬相
          關節約水電作業規定等具體作法,並落實管控水電預算、營區
          各電號使用情況、用電功率因數檢查與契約容量核算及各項督
          考。
〔立法理由〕
明定各單位權責區分。

三、執行週期:
    (一)每日:
          1.國軍各營區(以下簡稱列管營區)應落實定時抄表作業,並
            建立水電使用相關數據分析比較,如有異常耗用情事應及時
            發覺與處置,避免水電預算超支。
          2.各單位巡視線路及設備有無破損,高壓配電設備須建立巡視
            紀錄卡,並配置消防設備;線路故障時,嚴禁自行檢修。
    (二)每月:
          1.各司令部(含比照)應建置列管營區水電耗用紀錄,供預算
            編列及契約容量調整參據。
          2.旅級(含比照)以上應召開水電管制會議,針對用水用電成
            長者,詳實檢討原因及精進方案,並由上一級單位落實逐級
            督導。
          3.針對空置營舍及低耗電量(如單位訓場、野戰陣地及戰備水
            池馬達等)處所必要用電設備,應執行運轉測試一次。
          4.有關裝設變電站電容或監控設備及評估最適契約容量值,各
            司令部(含比照)應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呈報本部綜整審
            查,惟列管營區如未完成裝設或評估,或已完成裝設或評估
            ,認有須調整必要而未調整者,仍應於每月呈報本部相關資
            料,俾利掌握辦理情況。
    (三)每季:
          1.本部召開水電管制會議,由各司令部(含比照)綜整列管營
            區水電耗用紀錄,針對用水用電成長者,提報成因分析呈報
            本部備查。
          2.各單位針對空置營區或不再使用之水、電表,應函請台灣自
            來水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或台灣電力公司(以下簡
            稱電力公司)完成斷水、斷電措施。
    (四)每年:
          1.各司令部(含比照)依資源司策頒計畫期程,評估、核算所
            屬列管營區後續任務、裝備、設(施)備(含新建啟用)及
            人數等需求,詳實編列水電預算,並依自來水及電力公司所
            開立繳費單據月份,分配(調整)預算月分配,掌握支用情
            況。
          2.各列管營區應逐年編列預算裝設變電站電容或監控設備,戮
            力維持用電功率因素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標準,並管制十二月
            二十日前將執行成果紀錄報本部備查。
          3.各列管營區請電力公司核算電表契約容量,由營區管理單位
            或委高低壓設備維護商,依後續任務、裝備、設(施)備、
            人數及線補費支出等,逐級檢討核算最適契約容量值,管制
            十二月二十日前將執行成果紀錄報本部備查。
          4.各單位應委託政府立案之電氣技術顧問團體,實施高、低壓
            電力系統檢修保養,至少每半年檢驗一次、每年停電檢驗一
            次,檢測報告須呈閱權責長官,並就使用年限、檢測報告及
            危安嚴重性,排定優序;另針對老舊營舍電氣設備(線路)
            ,應確實檢整、汰換,確保營區用電安全。
          5.各單位執行水電費繳付作業,嚴禁遲(溢)繳情事,年度確
            定無用餘款須依本部訂頒規定辦理報繳作業;另若因組織或
            駐地調整,應主動洽請自來水及電力公司申請戶名變更異動
            。
〔立法理由〕
節約用水用電管制作業執行週期。

四、節約管制要領:
    (一)用水管制:
          1.配合營區整(修)建,並視現地條件,建立雙重供水系統,
            設置中水回收系統,供消防訓練、灌溉花木及洗滌裝備之用
            。
          2.RO飲水機排水及窗、箱型冷氣冷凝水可配合現地情況,用於
            澆灌植物及做為環境清潔之用。
          3.伙房冷藏冰箱,儘量減少開、關門次數,以降低壓縮機啟動
            頻率,並標示冰箱內食材量及放置位置;另化凍及清洗區,
            不得任水漫流。
          4.各列管抽水站馬達宜設置二組,配合保養時程予以替換使用
            ,以延長壽期及防止停水。
          5.隨水費附徵垃圾清運費、地方衛生下水道接管加收污水處理
            費及安全存量瓶裝飲用水,均非屬水電預算科目範疇,應編
            列妥適經費支應,以符公款法用要求。
    (二)用電管制:
          1.冷(暖)氣及中央空調系統使用時間應由各單位考量駐地位
            置及任務需要律定;另應裝設溫度控制器,定期清洗濾網及
            委商保養維護。
          2.冷氣區域應與外氣隔離且緊閉門窗,以免冷氣外洩或熱氣侵
            入,增加空調冷房負擔。
          3.變電站應裝設電容或用電功率因數監控設備,提升及掌握各
            場域用電功率因數,維持用電功率因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嚴禁私自使用電磁爐、電壺、電湯匙等高電量產品,未經核
            准不得裝設冷(暖)氣空調、沐浴電熱水器、飲水機、洗(
            烘)衣機或其他高耗能電器設備。
          5.高耗電量之電器設施(備),應採專用迴路方式設置,用電
            應建立分時啟動裝置,以避開尖峰用電時間,均衡電力負荷
            。
          6.營區內洗衣、烘乾機,可由單位評估考量設置方式;公共設
            置場所用水電須嚴格管制,並應律定使用規定,確維用電安
            全。
          7.營區路燈應逐步汰換太陽能或省能型式,並裝設晝光感知器
            ,或視晨昏亮度情形開、關。
          8.天花板、牆面應選用淡色,燈具內亦應採反光材料,增加光
            線反光效果,減低所需燈具數。
          9.針對列管營區水電設(施)備(含老舊管線、抽水馬達、加
            壓泵浦、燈具、開關箱、變壓器、無熔絲開關、電磁開關及
            管線等),完成定期維修汰換規劃,依急迫排定優序,逐年
            檢討預算維護,杜絕漏水及肇生用電危安。
〔立法理由〕
節約用水用電及相關安全管制作為。

五、督導考核:
    (一)年度配合後勤整備督考時機(得採無預警方式)至各單位、營
          區稽查驗證水電管制作業執行情形,各單位應秉一級督導一級
          要求,逐級對所屬督(輔)導,提升管理成效。
    (二)年度水電運用管理不當或肇生水電災害事件單位,本部得檢討
          其各司令部(含比照)等一級單位業管主管及承參未盡督導之
          責。
〔立法理由〕
本規定執行成效稽核方式。

六、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執行水電管制作業,應指派專人負責規劃、督考、綜辦
          ,主計、監察部門負責協辦,並得委託專家對營區水電設(施
          )備協助診斷,確保水電供應效能與安全。
    (二)奉令移編、搬遷等任務,單位須先期完成水電用量統計整合及
          水電供應預算移撥協調;另裁撤單位確實核算原水電預算額度
          ,主動辦理需求減列或報繳,俾利預算整合運用。
    (三)各單位須以營區為單位,各級主官(管)應重視水電管理工作
          ,依照任務及部隊特性,建立水電費(度)耗用相關數據,製
          作同期支出狀況比較表,以確實管制;並適時運用各集會等場
          合,加強對所屬宣導、要求落實良好用水、用電習慣。
    (四)各級應嚴格掌握各階段水電使用狀況,並確依一級督導一級要
          求,督管所屬避免不當耗用,並厲行分區責任管理制度,選派
          專人負責區域水電管制(人員離職應及時更新)。
    (五)各單位應主動掌握並配合申請自來水、電力公司各項優惠方案
          ,節約水電預算;另應針對夏季高電價,及早採取節費因應措
          施。
〔立法理由〕
水電管理一般通則及提醒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