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部營運技術設備及裝備資安管控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國軍營運技術(Operation Technology, OT)設備及裝備之資
    安管控,確保國軍整體資訊安全,特訂定本規定。
〔立法理由〕
訂定目的。

二、國有公用財產(國軍財產、國軍物品)與軍品及軍用器材,具下列特
    性,未納入資訊資產管控者,應依本規定執行管控:
    (一)嵌入機器設備屬於其整套設備之一部分者,或用於製程控制者
          。
    (二)系統及其他專屬裝備(含測臺、機、儀具等),其內嵌或配屬
          之資訊系統、周邊設備及其零附件,並以具集中控制且人機操
          作介面功能為盤點標準。
〔立法理由〕
適用範圍。

三、作業權責:
    (一)各司令部、國防部直屬機關(構)、軍事學校及參謀本部直屬
          機構、部隊(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1.每年定期查核經管單位各項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管理情形與
            系統資料正確性。
          2.每年不定期督檢使用保管單位各項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管理
            與系統資料正確性。
    (二)管理機關下轄之軍團級(含比照)、地區指揮部(含比照)、
          業務機構、作業中心、醫院、學校(院)及大隊部等單位(以
          下簡稱經管單位):
          1.針對所屬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實施盤點或檢查。
          2.每年定期抽查使用保管單位各項資訊資產管理與系統資料正
            確性
    (三)經管單位下轄之聯兵旅級(含比照)、機關廠庫、作業科組、
          中隊部及學校系所等單位及其所屬幕僚、部隊(以下簡稱使用
          保管單位
          1.負責單位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依國有公用財產(國軍財產
            、國軍物品)或軍品及軍用器材等規定執行財產、設備管理
            。
          2.對各項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確依規定善盡登記、保管、維
            護、盤點及異動等管理責任。
〔立法理由〕
作業權責。

四、管控執行方式:
    (一)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應建立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資產清冊
          (如附件一),並於下列時機盤點或檢查,相關紀錄應由單位
          主官(管)或資安長核定後備查:
          1.定期:每年至少一次。
          2.緊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3.不定期:必要時,得即時辦理
          4.實施保養狀況檢查,得訂定相關計畫辦理
    (二)風險管理:
          1.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應針對所屬營運技術設備或裝備實
            施風險評估,並完成評估表(範例如附件二)。
          2.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應針對評估高風險項目進行改善,
            並降低至可接受之風險。
〔立法理由〕
管控執行方式

五、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之設備或裝備,應配合原廠公布之漏洞修補
    程式定期、不定期實施修補作業;經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通報為
    重大漏洞通報者,由國防部參謀本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以下
    簡稱通次室)循國軍電腦緊急應變機制( MCERT)通報,並透過「漏
    洞通報系統」,管制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於時限內完成修補作業
    。
〔立法理由〕
漏洞修補通報程序。

六、經管單位及使用保管單位應落實營運技術設備即裝備資安管控,未依
    本規定執行相關管控作業者,由通次室通知經管單位限期改正,並列
    入年度資訊(安)定期督檢缺失。
〔立法理由〕
資安管控督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