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推廣貿易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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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後段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為執行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主管機關國防部應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
認證,及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申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以促
進國防科技產業發展,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外原廠認證:指國防部所定列管軍品清單品項中,由國外廠
          商產製或提供維修者。
    (二)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指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中之補助項
          目。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所稱國外原廠認證,指就國防部所定之列管軍品中,由國外廠
    商生產、製造及維修。
二、第二款所稱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指就國防部所定之列管軍品中,得依
    經濟部主管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辦理申請補助項目。
三、有關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海外銷售,應依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
    出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三、國防部辦理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推廣貿易業務補助,應
    審酌下列事項:
    (一)辦理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者,應符合國防部工業合
          作作業規定。
    (二)辦理協助合格廠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者,應符合辦理推廣貿易
          業務補助辦法。
    (三)申請取得國外原廠認證,為依本條例認定之列管軍品,且有助
          於國防產業發展。
    (四)申請廠商之合格證明效期。
〔立法理由〕
一、為達成本條例所定之有效結合政府與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達成
    國內研發、產製武器裝備及後勤支援為優先目標之立法目的,並建立
    國內國防武器裝備供應鏈與市場規模,合理分配與運用國家有限之資
    源,對於協助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推廣貿易業務補助之申請應有相當
    審酌基準。
二、第一款所定要件,應符國防部工業合作作業規定,俾國防部據以辦理
    。
三、第二款所定要件,應符合經濟部主管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相關
    規定。
四、第三款所定要件,係為確保國防部協助項目確實符合其所定之列管軍
    品,並符合國防產業發展方向。
五、第四款所定要件,係為確保申請廠商具備合格證明,以達發展國防產
    業目的。

四、國防部辦理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申請推廣貿易業務補助
    ,應審查下列文件:
    (一)廠商填具之協助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廠商負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國防部核發有效期限內之合格證明。
    (四)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之品項,屬列管軍品者,應具國防部核
          發輸出證明書。
    國防部辦理前項事宜,涉及須由經濟部協助之事項,得將協助申請書
    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請經濟部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確保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申請者,
    屬本條例所稱合格廠商,爰於第一項明定應填具協助申請書,並提供
    身分證明、合格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為遂行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及推廣貿易業務補助,爰於第
    二項明定國防部如須由經濟部協助之事項,得將協助申請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送請經濟部辦理。

五、國防部得定期或不定期邀集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檢視原廠認證及貿
    易相關措施,以協助合格廠商取得國外原廠認證、拓展軍品海外銷售
    市場及推廣貿易補助。
〔立法理由〕
國防部得定期或不定期邀集經濟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檢視原廠認證及貿易相
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