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
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
空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
軍用民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航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
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臺播送而言。
|
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
由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
管區司令部訂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行政院公報第二卷第二十七期 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