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緊急期間管制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3日

所有條文

  軍事緊急期間,為管制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軍民用航空器飛航及助航
  設施,特訂定本辦法。

  前條所稱軍事緊急期間,係指經政府宣告戰爭或戒嚴後至解除之期間。

  空軍總司令部依據戰況之需要,報經國防部核准後,由空軍作戰司令部
  空管中心通報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實施臺北飛航情報區內中外
  軍用民航空器飛航及助航設施管制。
  發布緊急航空警報後,無需經通報,立即實施前項管制。

  本辦法所稱助航設施,係指供航空器航行、儀器下降、進場用之無線電
  、電子、燈光等助航設備及電臺播送而言。

  各軍民飛航管制與通信單位,依本辦法實施管制,其權責、要領、程序
  由空軍總司令部會同交通部民航局、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事業處、軍
  管區司令部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行政院公報第二卷第二十七期 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