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運用督察回報機制即時掌握事件狀況與處置,以強化部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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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負責政策指導、飛航安事件狀況掌握及督導。
(二)司令部:
1.訂頒失事預防政策,發所屬各級部隊遵行。
2.督導所屬各級部隊執行飛安暨航安事件狀況及處置,並向上反
映。
(三)軍團、指揮部:
掌握所屬部隊執行飛安暨航安事件狀況及處置作為,並向上反映
。
(四)聯兵旅、艦隊及聯隊(含)以下:
飛安暨航安事件反映及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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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報範圍:
國軍各型航空器、船艦及兩棲舟車發生下列事項,採先口頭後書面方
式,於事件獲報後30分鐘內以電話逐級回報至本部總督察長室,並於
60分鐘內電傳通報表(格式如附件 1)。
(一)一至四級飛、航安事件(分類如附件 2)。
(二)空中
1.發動機熄火。
2.空中擦撞。
3.火警(警告燈亮或已判明火警)。
4.掛載、彈藥意外掉落或武器誤射(含傷及民人或民宅)。
5.飛機或發動機因環境因素損傷(含遭遇雷擊、鳥擊、冰雹擊傷
或不明外物損傷)。
6.機組人員失能。
(三)地面
1.出跑滑道。
2.重落地。
3.起落架折損。
4.火警(警告燈亮或已判明火警)。
(四)航機接近與隔離不足事件。
(五)航空器因特殊原因降落非計畫內機場或降落場。
(六)海上/港內
1.擦撞類。
2.擱淺、觸礁類。
3.失火、爆炸、漂流、水患及沉沒類。
4.斷鏈、失錨類。
5.車葉、舵或偵測儀器受損類。
6.陸戰隊兩棲舟車失事類。
(七)因飛安狀況肇致跑道關閉事件。
(八)媒體關切及披露之飛、航安事件。
(九)如飛安通報事件後續研判損傷修護金額達四級(含)以上;航安
通報事件後續研判將提升至三級(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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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方式:
(一)國軍各飛行及艦艇部隊肇生危安事件符合上開回報項目時,除立
即循「督察」系統回報外(如附件 3),須同步依規定循五大系
統逐級回報。
(二)各級督察部門秉迅速、誠實及擇要之原則,於事件發生後第一時
間內迅速反映,並由總督察長室督管,後續調查及處理結果如與
原回報有異,需隨時續報。
(三)各司令部尚未擬訂回報作業程序者,請依本規定訂頒具體作法,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四)回報內容:詳述事件種類、單位、日期、任務、地點、人員及裝
備損傷情況、初步調查情況(可能肇因)及處置。
(五)回報專線:(總督察長室)
1.自動電話:02-8509434
2.軍用電話:633773-9
3.軍用手機:491362、491367
4.電子郵件:tt@webmail.mi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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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考及獎懲:
(一)本部配合年度相關督導時機,驗證單位執行成效。
(二)凡單位未即時掌握危安事件、隱匿、超過回報時限及回報不實者
,追究單位主官與業管違失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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