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飛安及航安事件督察系統回報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運用督察回報機制即時掌握事件狀況與處置,以強化部隊安全。

二、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負責政策指導、飛航安事件狀況掌握及督導。
  (二)司令部:
        1.訂頒失事預防政策,發所屬各級部隊遵行。
        2.督導所屬各級部隊執行飛安暨航安事件狀況及處置,並向上反
          映。
  (三)軍團、指揮部:
        掌握所屬部隊執行飛安暨航安事件狀況及處置作為,並向上反映
        。
  (四)聯兵旅、艦隊及聯隊(含)以下:
        飛安暨航安事件反映及處置。

三、回報範圍:
    國軍各型航空器、船艦及兩棲舟車發生下列事項,採先口頭後書面方
    式,於事件獲報後30分鐘內以電話逐級回報至本部總督察長室,並於
    60分鐘內電傳通報表(格式如附件 1)。
  (一)一至四級飛、航安事件(分類如附件 2)。
  (二)空中
        1.發動機熄火。
        2.空中擦撞。
        3.火警(警告燈亮或已判明火警)。
        4.掛載、彈藥意外掉落或武器誤射(含傷及民人或民宅)。
        5.飛機或發動機因環境因素損傷(含遭遇雷擊、鳥擊、冰雹擊傷
          或不明外物損傷)。
        6.機組人員失能。
  (三)地面
        1.出跑滑道。
        2.重落地。
        3.起落架折損。
        4.火警(警告燈亮或已判明火警)。
  (四)航機接近與隔離不足事件。
  (五)航空器因特殊原因降落非計畫內機場或降落場。
  (六)海上/港內
        1.擦撞類。
        2.擱淺、觸礁類。
        3.失火、爆炸、漂流、水患及沉沒類。
        4.斷鏈、失錨類。
        5.車葉、舵或偵測儀器受損類。
        6.陸戰隊兩棲舟車失事類。
  (七)因飛安狀況肇致跑道關閉事件。
  (八)媒體關切及披露之飛、航安事件。
  (九)如飛安通報事件後續研判損傷修護金額達四級(含)以上;航安
        通報事件後續研判將提升至三級(含)以上。

四、執行方式:
  (一)國軍各飛行及艦艇部隊肇生危安事件符合上開回報項目時,除立
        即循「督察」系統回報外(如附件 3),須同步依規定循五大系
        統逐級回報。
  (二)各級督察部門秉迅速、誠實及擇要之原則,於事件發生後第一時
        間內迅速反映,並由總督察長室督管,後續調查及處理結果如與
        原回報有異,需隨時續報。
  (三)各司令部尚未擬訂回報作業程序者,請依本規定訂頒具體作法,
        要求所屬貫徹執行。
  (四)回報內容:詳述事件種類、單位、日期、任務、地點、人員及裝
        備損傷情況、初步調查情況(可能肇因)及處置。
  (五)回報專線:(總督察長室)
        1.自動電話:02-8509434
        2.軍用電話:633773-9
        3.軍用手機:491362、491367
        4.電子郵件:tt@webmail.mil.tw

五、督考及獎懲:
  (一)本部配合年度相關督導時機,驗證單位執行成效。
  (二)凡單位未即時掌握危安事件、隱匿、超過回報時限及回報不實者
        ,追究單位主官與業管違失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