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國軍各單位接受各界捐贈敬軍勞軍款項之運用管制,除法令另
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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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於收到勞軍款之當日,即應依「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
定」有關規定辦理,並登錄於「2400-保管款」科目之「勞軍款」子
目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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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敬軍勞軍款運用原則:
(一)捐贈者已指定用途之敬軍勞軍款:
1.捐贈者如有指定用途,且屬應於其指定時日前作費用性給付
者(如節日加菜金、慰問金等),授權由受贈單位主官核定
運用;如屬未指定時日之費用性給付者,應編製收支計畫(
收支計畫表格式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一),經權責單位核准後
動支,若未能依期限運用完畢之款項,應予報繳國庫。
2.捐贈者如有指定用途,但屬作投資性支出者(如購置文康器
材,改善生活設施等),應編製收支計畫,經權責單位核准
後動支,並於核准計畫之實施期間內支用完畢,否則應予報
繳國庫。
(二)捐贈者如未指定用途者,以運用於改善全體官兵之生活福利為
原則,應編製收支計畫,經權責單位核准後動支,並於核准計
畫之實施期間內支用完畢,否則應予報繳國庫。
(三)屬作投資性支出者,因事實需要變更,得編製變更計畫(格式
及填製說明如附件二),呈原核定計畫之權責單位辦理變更,
惟僅以乙次為限。
(四)各項勞軍款之收支計畫,應由受贈單位業管部門(政戰部門或
人員)詳實編製,並於收款後十日內編製完成,經由單位主辦
主計軍官副署後,呈報權責單位核定。
(五)各案勞軍款得依本部86.8.19.(86)祥福字第八五二八號令頒
『各級部隊接待民間、政府勞軍(慰問)團代表要求事項』酌
支各該案勞軍團(捐贈人)接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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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核定權責:
(一)捐贈者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下者,由受贈單位主官核定其收
支計畫,如受贈單位為非預算支用單位,則須經由其所隸預算
支用單位主官核定。
(二)捐贈者金額在 100萬元(含)以下,20萬元(不含)以上者,
由軍團(海、空軍司令部級單位比照辦理)政戰部會有關單位
核定。
(三)捐贈者金額在200萬元(含)以下,100萬元(不含)以上者,
由各總部(政戰部會有關單位)核定。
(四)捐贈者金額在 200萬元(不含)以上者,應呈報國防部(總政
戰部會有關單位)核定。
(五)國防部直屬單位接受各界捐贈之勞軍款金額在20萬元(不含)
以上者,應呈報國防部(總政戰部會有關單位)核定。
(六)各總部級(含)以下之計畫核定權責單位於核定計畫時,應副
知其上一級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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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以勞軍款項購置財物,如係不動產,應照「國軍不動產管理教
則」規定辦理,如屬單位財產應按「國防部所屬財產會計事務作業規
定」辦理,如為庫儲軍品,應按各軍種現行補給制度辦理列管,不得
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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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經管之勞軍款於支付時,應檢附原核准計畫之影本及各項支出
憑證,並送單位主計(預財)部門(人員)妥存,以備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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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本規定執行情形,各級內部審核單位應列為審核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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