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檢舉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為協助司(軍)法機關儘速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由政府提供新
    臺幣一億元之獎金,獎勵檢舉或提供線索,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給與檢舉獎金,以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自本要點生效日起二
    年內,向檢察機關檢舉或提供線索,因而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
    並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者為限。

三、因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檢舉或提供線索,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
    被檢舉人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者,不論其為本國或外國人,均
    依其檢舉或提供線索之重要性,由國防部核給獎金,最高為新臺幣一
    億元。

四、因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檢舉或提供線索,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者
    ,被檢舉人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後,給與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
    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五、數人共同檢舉或提供線索,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被檢舉人經法
    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應給與獎金者,其核定之獎金平均分配。

六、數人先後檢舉或提供同一線索,查獲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被檢舉人
    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者,核定之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
    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但其餘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提供之事證,對於
    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於核給最先檢舉或提供線索人獎金後,就本案
    新臺幣一億元獎金之剩餘額度內,酌情核給。
    前項檢舉或提供同一線索,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其核定之獎金,平均
    分配。

七、檢舉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或提供
    線索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言詞為之:
  (一)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住所、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或提供線
        索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涉嫌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之具體事實。
  (三)證據資料。
    依前項但書規定,以言詞檢舉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或
    提供線索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機關
    應通知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

八、受理機關對於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居所等足資
    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應予保密;並保護檢舉人或提供線索
    人之人身安全。

九、國防部應組成審核委員會,負責檢舉獎金審核之事宜。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國防部副部長
    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法務部及國防部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
    員,由法務部、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最高法院檢察署等機
    關代表各一人與全國律師公會推薦之代表二人及國防部戰略規劃司司
    長、法制司司長、軍法司司長、主計局局長、總政治作戰局副局長、
    海軍總司令部參謀長組成。必要時,得邀請受理機關之承辦人到場說
    明。

十、應給與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之獎金,受理機關應不待請求,依職權檢
    具起訴書、判決書及有關檢舉之資料,函請國防部審核委員會審核後
    ,即予撥付受理機關。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亦得俟法院或軍事法院為
    被檢舉人有罪判決或有罪判決確定後,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十一、受理機關於國防部撥付檢舉獎金後,應即通知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
      具領。
      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具領。

十二、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為司(軍)法檢察官、調查人員、司(軍)法
      警察官、司(軍)法警察或國內外政府機關參與或調查本案相關人
      員,不給與獎金。

十三、被檢舉人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檢舉人、提供線索人誣
      告他人涉嫌拉法葉艦採購佣金案,經法院或軍事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者,發給獎金之機關應追回已給與之獎金。
      前項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死亡,且經繼承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該
      繼承人追回。

十四、檢舉人或提供線索人如同時涉有本案刑責,未經法院或軍事法院依
      證人保護法之規定予以免除其刑者,視涉案者身分,於判決確定後
      ,未具軍人身分者,由法務部辦理,具軍人身分者,由國防部辦理
      ;均陳報行政院轉呈總統,建請依法予以特赦,免除其刑之執行。

十五、本要點給與之檢舉獎金,由國防部陳報行政院核定以相關經費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