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國防部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
、歲出預算更正記帳及代管現金等款項,以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單(
以下簡稱繳費單,如附件)繳納作業有所依循,並強化財務收支管控
及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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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權責如下:
(一)主計局:負責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之政策制定及系統作業督導
管理。
(二)各司令部及國防部直屬機關(構)、部隊:負責督管所屬預算
支用單位辦理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執行檢討查報及建議。
(三)預算支用單位:使用繳費單繳款,並負責所屬單位各款項之催
收與管制。
(四)主計局財務中心(以下簡稱財務中心)及所屬財務單位:負責
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款項收繳及系統開發維護。
(五)主計局帳務中心(以下簡稱帳務中心):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
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負責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款項之會
計帳務及表報編製作業。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組織法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移編隸屬該署,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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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採繳費單執行現金繳(匯)款相關業務項目,包括:
(一)歲入預算:各年度歲入科目收繳之款項。
(二)預算外庫款:
1.剔除經費:審計機關剔除當年度經費及以前年度經費等二項
。
2.收回以前年度經費賸餘:審計機關減列以前年度經費、刪減
已撥款之保留數、以前年度押金收回及其他收回以前年度經
費賸餘等四項。
(三)歲出預算更正記帳:各工作分支計畫科目(採隨薪或非隨薪支
付)以現金繳回之款項。
(四)代管現金:保證金、保固金及宿舍保證金等三項。
〔立法理由〕 序言所定各項作業項目均已於各款規範,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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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業務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
1.各預算支用單位業務部門於歲入預算及預算外庫款收繳事項
權責發生時,應就繳款事由、繳納額度及期限等項簽奉核可
後,併同相關文件影本,通知主計部門。
2.主計部門應以國軍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產製歲入預算收繳憑
單(以下簡稱收繳憑單),登錄歲入預算(預算外庫款)收
繳執行管制卡,經線上簽核後,列印收繳憑單併同相關文件
寄送帳務中心記帳,並通知業務部門。
3.業務部門應列印繳費單送交繳款人繳納款項,並以完成繳款
之繳費單為代收據。
(二)歲出預算更正記帳:各預算支用單位主計部門應先於國軍主財
資訊雲端服務網產製繳費單交繳款人繳納款項(完成繳款之繳
費單即為代收據),並於款項完成繳費後,至系統完成更正記
帳憑單開立、線上簽核及轉錄作業。
(三)代管現金:
1.收受時:業務部門透過國軍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產製(代替
簽核)代管現金收入通知單,敘明代管事由、新臺幣入帳金
額、款項所有人、釐清歲入、經費、特別預算名稱等類別,
經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移單位主計部門線
上簽證。收入通知單由業務部門存查,並於系統列印繳費單
交繳款人繳納款項,並以完成繳款之繳費單為代收據。財務
單位確認收到(存入)款項後,列印代管現金收入通知單及
收入清單送帳務中心。
2.退還時:業務部門透過國軍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產製(代替
簽核)代管現金退還通知單,敘明退還事由、原新臺幣入帳
金額、款項所有人、原收入通知單字號、釐清歲入、經費、
特別預算等類別及原繳款人提供之費款劃撥入帳委託書及存
摺影本,經單位主官(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移單位主
計部門線上簽證。退還通知單由承辦單位業務部門存查,財
務單位自系統擷取匯款資料後,核校資料與原代管收入資料
是否相符(廠商名稱、統一編號及金額等),辦理匯撥入戶
,並列印支出清單及退還通知單送帳務中心。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明確劃分各部門作業事項及權責,隨薪及非隨薪給與發生溢領事實
時,依多元繳費作業及系統操作流程實況,爰修正第二款歲出預算更
正記帳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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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單位應提醒繳款人仔細審視繳費單內容,應載明下列相關資訊:
(一)繳費管道與限制:
1.便利超商繳款限額依財務中心與簽訂合作金融機構合約辦理
;於簽訂合作之金融機構及財務單位櫃檯繳款金額無上限限
制。
2.運用自動櫃員機(以下簡稱 ATM)選擇繳費功能,不受轉帳
金額上限限制;利用網路銀行、網路 ATM、行動裝置應用程
式轉帳及全國繳費網繳款,依各金融機構上限規定辦理。
(二)繳款手續費:繳款人持繳費單至前款第一目繳費管道或透由臺
灣 Pay行動支付及全國繳費網免負擔繳款手續費,餘依各代收
機構規定由繳款人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 一、因應金融科技發展趨勢及行動支付工具日益多元普及,為拓展國軍電
子化多元繳費管道,提升各項費款繳納時效,多元繳費方式增加臺灣
Pay行動支付,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二、第三款所定「當日即時入帳」,係指與財務中心簽訂合作之金融機構
,匯入指定國庫機關專戶之時間,而非可查明款項或列帳時間;為避
免誤解,且繳費單已提示繳費期限,繳款人可依個人需求選擇適當管
道繳款,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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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除依各項費款繳納適用之相關規定及資訊系統操作手冊辦理收
繳作業外,並應落實下列管制措施:
(一)虛擬帳號為電子化繳費之重要依據,財務中心應與合作金融機
構檢核約定虛擬帳號之邏輯,並落實專戶存款交易查核。
(二)第三點所定各項費款繳納作業應落實以繳費單辦理,藉由核予
繳款人專屬之繳納帳號,確實掌握費款流向及入帳之正確性。
(三)業務部門應管制繳費單併相關繳款資料(文件)送交繳款人,
且完備必要(如簽收或公函)之送達程序。
(四)繳款人以繳費單繳費取得交易明細表或收執聯均視為繳費證明
,原繳費單開立單位不另行製發收據。
(五)繳費單應載明繳款疑問處理服務聯繫方式,提供繳款人諮詢使
用,如仍有疑問,各單位應主動協助排除窒礙。
(六)主計部門每週定期以主財資訊雲端服務網查察處理繳費案件,
針對不符者應儘速查明釐正,避免久懸帳上情事。
(七)財務中心針對異常繳款案件應立即清查,並經預算支用單位(
或繳款人)釐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來函申請後辦理發還;如
無法釐明款項來源,統於次年四月十五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
作業日)清結解庫,避免款項久懸帳上,於查明後依規定申請
退還。
〔立法理由〕 一、為明確規範虛擬帳號之管制措施,爰修正第一款規定。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明定繳費單交送權責,爰修正第三款規定。
四、第六款新增。為使繳費案件能及時處理,明定主計部門每週定期查察
處理繳費案件,針對不符案件應儘速查明釐正,避免久懸帳上。
五、第七款新增。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財務收支處理注意事項第十
七點規定,針對清查未果案件,按財務中心作業期程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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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財務中心得依本要點訂定財務單位業務執行作法。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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