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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辦理符合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
    之一不同意改建之眷戶補償款發放及價購或承租零星餘戶作業,儘速
    完成撥款等,以維其權益。

二、對象: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適用之對象為限;辦理補償
    時,不同意改建之眷戶已亡故,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受領
    人,向主管機關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申領者。

三、撥款時機及方式: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本部以書
    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一次發放補償款
    。但須返還不當得利金額者,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抵銷後,餘款採
    一次發放方式辦理。

四、權責劃分:
    (一)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受理申請、呈報補償款、辦理抽籤
          及交屋,並得授權所屬單位辦理上開作業。
    (二)本部:申請資料複審、核定抽籤及中籤人員名冊、擬定買賣(
          租賃)契約、租金金額查估、產權移轉等相關作業。

五、撥款作業流程:
    (一)作業階段:
          1.各眷村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於本部依本條例第二十二
            條之一規定,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同意改建之眷
            戶騰空點還房地前,完成房屋(建築物)面積丈量作業,丈
            量表(如附件一)內相關人員應完成簽署。
          2.不同意改建之眷戶騰空點還房地後,各眷村列管軍種司令部
            (單位)應立即檢附下列資料呈報本部辦理:
           (1)補償款領款清冊(乙式四份,如附件二)。
           (2)房屋(建築物)面積丈量表。
           (3)佐證相片。
           (4)眷舍(建物)點交人員名冊(如附件三)。
           (5)眷舍點交紀錄(如附件四)。
           (6)審查人口搬遷費之除戶及現戶戶籍謄本。
           (7)水、電廢止證明。
           (8)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審核及撥款階段:
          1.由本部政治作戰局審查補償款金額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辦理
            撥款作業。
          2.各眷村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協助通知不同意改建之眷戶
            查收金額。

六、價購或承租零星餘戶作業:
    (一)申請時機: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欲價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
          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者,應於通知書所訂期限內填具
          申請書(附件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後送交列管軍種
          司令部(單位)或所授權所屬單位收件。收件單位應開立收件
          三聯單(附件六),逾期不得申購或承租零星餘戶;無意願價
          購或承租原規劃改建基地內二十八坪型以下之零星餘戶者,免
          填申請書。
    (二)抽籤作業:
          1.申請期限截止後,各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彙整欲價購
            或承租人員名冊報本部審核。
          2.本部核定抽籤人員名冊後,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將抽
            籤作業計畫呈報本部核定,並依計畫執行抽籤作業。
          3.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辦理抽籤作業,應指定適當地點,
            並由適階人員主持,以公開方式辦理抽籤。抽籤時,應指派
            監察人員或法制人員到場見證並全程錄影。
          4.抽籤作業依本部核定抽籤人員名冊,採以屋抽人方式辦理抽
            籤,並抽出候補人員順序。中籤人員提出放棄時,由候補人
            員依序遞補;申請人數少於餘戶數量時,改採以人抽屋方式
            辦理。
          5.中籤人員價購或承租,依其認證申請書之意願,不得辦理變
            更及換屋。
          6.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於抽籤日後十五日內,將中籤人
            員名冊呈報本部核定。
    (三)中籤人員開放看屋暨辦理價購(租賃)說明:
          1.本部核定中籤人員名冊後,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於核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中籤人員,並辦理看屋暨價
            購(租賃)說明會。
          2.開放看屋暨價購(租賃)說明會時,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
            )應將買賣(租賃)契約書等交屋資料袋相關資料交予中籤
            人員;中籤人員未參加看屋暨價購(租賃)說明會者,應於
            次日將該戶交屋資料袋郵寄予中籤人員。
          3.中籤人員無法於開放看屋暨價購(租賃)說明及交屋作業兩
            階段親自到場辦理者,得出具委託書(如附件七之一)、印
            鑑證明、價購人及受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及印章,經列管
            軍種司令部(單位)驗證無誤後,由受委託人代辦。
    (四)中籤價購人員繳交自備款及簽訂買賣契約:
          1.價購人應依買賣契約所載之繳款金額及期限,自行繳(匯)
            入本部指定專戶(承辦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匯款戶名:眷改基金-政戰局 404專戶;匯款帳號:為交屋
            資料袋填寫之合庫虛擬帳戶),繳款不足者,應辦理貸款。
          2.簽訂買賣契約書:
           (1)買賣契約書應先行交予價購人審閱,於十日之審閱期期滿
              後,價購人應於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通知期限內,繳
              交買賣契約書乙式二份,轉呈本部用印及辦理產權移轉登
              記等相關事宜。
           (2)價購人簽訂契約時應核對姓名、戶號、地政機關登記之買
              賣標的土地持分、建物面積及買賣契約書記載之房地價款
              ,並應於買賣契約書騎縫用印私章,且應親自簽名及用印
              。
           (3)中籤價購人於產權移轉或交屋前亡故,其繼承人為二人以
              上者,應於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由其繼承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繼承人,申請辦理相關
              後續價購事宜。
          3.價購人繳款期限,為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發放交屋資料
            袋日起三十日內,但專案申請並奉本部核定展延者,得展延
            三十日,並以一次限。中籤人員或遞補人員逾繳款期限仍未
            完成繳交自備款或銀行核貸程序者,視同放棄承購權益,由
            本部註銷其承購權,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4.貸款:貸款作業由價購人自行向銀行申請貸款,並應出示與
            貸款銀行簽訂之契約、對保、授權撥款同意書等相關佐證資
            料,未於繳款期限內完成者,本部得取消其承購資格。
          5.地政士代辦費、規費及其他費用:各項登記規費、稅捐、代
            辦費及產物保險費由價購人負擔。
          6.交屋作業:
           (1)全額繳清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價購人,應於繳款後,將繳
              款收據,傳真至本部政治作戰局,並由價購人或委託代書
              將產權移轉資料及銀行同意核貸文件親送或以郵寄方式送
              達本部審核。
           (2)全額繳清或向銀行申請貸款之價購人,於完成產權移轉登
              記及銀行撥貸後,由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辦理交屋作
              業。
    (五)中籤承租人員繳交租金及簽訂租賃契約:
          1.租金:由本部參照當時鄰近民間市場租金行情及委託不動產
            估價師就租賃標的辦理租金估價作業定之,以為收取租金之
            依據。
          2.承租人應依租賃契約所載之二個月房屋租金總額之押租金及
            第一個月租金,自行繳(匯)入本部指定專戶(承辦銀行: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匯款戶名:眷改基金-政戰局
             404專戶;匯款帳號:為交屋資料袋填寫之合庫虛擬帳戶)
            。
          3.簽訂租賃契約書:
           (1)租賃契約書應先行交予承租人審閱,於十日之審閱期期滿
              後,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協調公證人及通知承租人辦
              理簽約作業事宜,並由本部配合準備租賃契約書乙式三份
              及授權派員簽訂契約。
           (2)承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書騎縫用印私章,且應親自簽名及用
              印並經公證,公證費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3)中籤承租人於交屋前亡故,其繼承人為二人以上者,應於
              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其繼承
              人協議一人並經公證之繼承人,申請辦理相關後續承租事
              宜。
           (4)租約一期為二年,期滿得續租一期,續租期滿不得再續租
              。
          4.承租人繳款期限為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發放交屋資料袋
            日起三十日內。逾繳款期限仍未完成繳交第一個月房屋租金
            及押租金者,視同放棄承租權益,由本部註銷其承租權,所
            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5.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應於租賃契約起始日前一日將房舍
            建物現況點交予承租人;承租期間承租人不得將住宅轉租或
            違反租賃契約所列事項。

七、一般規定:
    (一)核算建築物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坪數相互轉換時小數點均請列計
          ,以最終可獲之補償款取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並採四捨五入計
          算,以保障不同意改建之眷戶權益。
    (二)中籤人員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各項承購(租)作業者,由改建
          基地列管單位呈報本部取消其承購(租)資格,無息退還所繳
          價款,所衍生之相關費用,由承購(租)人自行負擔。
    (三)水、電及管理費等費用,自交屋日起由承購(租)人負擔,逾
          期繳款遭致斷水斷電者自行負責;另瓦斯、電話、網路裝設由
          承購(租)人自行洽辦。
    (四)公共設施使用部分,由承購(租)人逕洽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辦理,並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等約束事項。
    (五)交屋時以現況點交承購(租)人,除有輻射鋼筋、海砂屋等重
          大瑕疵,或故意不告知瑕疵行為外,本部不負修繕及瑕疵擔保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