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稱軍法人員者,謂軍法機關之軍法官、主任公設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觀護人、書記官、法醫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
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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